黑鏡律師:新公司法實施後,股東如何約束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

黑鏡律師觀察/文 公司作爲一個法律擬製的主體,其意思表達必須通過特定的自然人才能進行,於是現代公司法設計了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意思表示的代言人。

中國的民法典、公司法都高度認可法定代表人簽字行爲的強大法律效力,其法律後果將會直接歸屬公司,由公司承擔其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有利有弊,一旦失控,很容易被濫用,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本文結合2023年新公司法規定,就如何約束法定代表簽字權提出一些思考。

一、法定代表人簽字權的特徵

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呈現四個顯著特徵。

一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範圍廣泛。除了公司擔保合同之外,其他類型的合同,只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就自動對公司產生法律效力,公司就應當履行這些合同。

比如法定代表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與供應商簽訂買賣合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等等。2023年新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難以制約。法定代表人享有的天然代表權,股東甚至無法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限制,這爲法定代表人權利濫用提供了機會與空間。

2023年新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強於公章效力。雖然在我國實踐習慣中,相比於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人們更願意認可公司公章的效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只要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即便沒有公司公章,該合同也對公司有效力;反之,如果合同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只有公司公章,若無法證明公章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加蓋的,該合同對公司沒有效力。

四是法定代表人簽字權超越了股東、董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思表示的特定代理人,對外簽字的法律後果皆歸屬於公司承擔,故法定代表人實際擁有的權利,往往超過了股東或者董事個人。

換句話說,即便是公司的股東或者董事對外代表公司的簽字,通常情形下,該行爲對公司不會發生當然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對於法定代表人而言,則完全不一樣。

二、法定代表人簽字權的弊端

法律之所以賦予了法定代表人簽字行爲強大的法律效力,目的是保障交易相對人對法定代表人簽字行爲的信賴利益,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但辯證地看,該立法價值取向也存在着顯而易見的弊端。

一方面,法定代表簽字權效力太大,容易被濫用。當公司內部爆發矛盾時,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將自己的意志不正當地僞裝爲公司意志,濫用簽字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實踐中,大股東借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資金佔用、掏空上市公司等案例不勝枚舉。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過大會架空公司治理結構。當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後果全部歸於公司時,會在很大程度上使其他董事的權利旁落,或者使其他董事淪爲消極董事。

鑑於很難確保提名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的提議和觀點都正確且合理,這種制度天然存在糾錯能力不足的問題。一旦發生錯誤,法定代表人濫用簽字權的不利後果可能就需要由公司和全體股東、職工、債權人共同承擔。

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袁碧華對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評價是,法定代表人的獨任代表制特點容易導致公司利益受損,與公司治理的理念相悖,增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尋租風險,危害了公司治理基石,誘發了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風險損害公司利益,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三、約束法定代表人簽字權的可行性方法

法定代表人簽字權的強大法律效力,使其成爲了公司股東爭奪控制權的重要目標,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位。

未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股東如何約束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如何防止法定代表人濫用權利,作出違背全體股東意志,甚至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爲?

這些都是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要有效約束法定代表人簽字權,仍有一些值得嘗試的方法和路徑。

一是從合同文本入手,讓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簽字權的限制外部化。

民法典和2023年新公司法都不承認公司章程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外部效力,但並不意味着限制法定代表人職權就毫無意義。

比如,股東們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要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後,法定代表人才能簽署。

如何讓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簽字權的限制發生外部效力?我們的建議是: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相應內容,比如“乙方簽訂本合同時,已充分知曉甲方公司章程第*條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

當然,其他股東會說,無從知曉法定代表人會私下籤署合同,更沒有機會增加合同文本的內容。鑑於此,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一步約定法定代表人違背前述限制性條款的懲罰性後果。

二是未提名法定代表人的股東,要爭取掌控公司的公章,實現有限的分權與制衡。

在我國,公司公章一直被視爲公司象徵,與公司的存續共始終。雖然嚴格從現有法律層面講,公章並不能代表公司,但社會實踐對公章的認可度有過之無不及。

公章的對外公信效力實際強於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往往是有印章無簽名的文件被視爲有效,有簽名無印章的文件的效力受到質疑,以至於我國公司的股東矛盾經常會演化爲搶公章事件。

所以,一般情形下,未指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東如果能掌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就相等於掌握了公司控制權。

2020年在李國慶搶公章事件中,李國慶寄希望通過控制公司公章來削弱大股東俞渝兼法定代表人的權利。雖然這更像是一場鬧劇,但其反映的本質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重疊已經架空了其他股東話語權的事實。

三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提名方法與任期。

2023年新公司法第十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由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爲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第七十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據此,公司股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設計法定代表人的更換方法與任期,杜絕大股東長期把持法定代表人的現象,讓其他股東也有機會提名法定代表人,從制度上實現公司股東的民主治理。

法定代表人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如何把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予以完善,使其更好保障公司和股東利益,可謂實務中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作者張文系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公司治理與股權交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黑鏡律師團隊聯合創始人;楊洋系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企業反舞弊調查中心副主任、黑鏡律師團隊聯合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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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鏡律師觀察經濟觀察報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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