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拉鍊董事長挪用貨款私用 謊稱廠商同意遭訴
宏大拉鍊董事長挪用貨款他用,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士林地檢署偵結依法提起公訴。(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上櫃公司「宏大拉鍊」董事長洪寶川多年前以供應商要求縮短付款條件爲由,讓會計部門提早支付貨款,他卻將約300萬貨款挪作他用,檢察官傳喚供應商,均證稱沒有更改付款條件,也不曾同意借款。士林地檢署認定洪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68歲洪寶川在2009年、2011年、2014年間,佯稱供應商石光銅業、冠宇拉鍊要求縮短付款條件,或稱供應商已同意借用貨款,要求會計部門開立282萬餘元、340萬餘元、259萬餘元支票,並請員工領現交給他。
洪爲免敗露即以其他帳戶開立支票,並將支付日延遲1個多月到3個月交給供應商。檢察官認爲,洪以提前支付貨款爲由,挪用宏大公司銀行存款,導致會計部門誤以爲已經支付貨款,製作不實的會計憑證。
起訴指出,宏大公司的貨款遭挪用期間,無法實質支配款項,另外有2716元的利息損失,認定洪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詐欺得利、商業會計法等罪,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