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法草案 將有助環污險催生
▲由於環境公害糾紛的範圍實在太大,環保署指出,若是環境責任法草案能夠通過將有助於訂定賠償範圍與賠償金來源。(圖/資料照片)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日月光污染案日前判決出爐被外界質疑輕判,但其經濟損失每月潛在影響也超過5億元。觀察國外都在施行環境污染強制險,但臺灣仍位居在後,環保署指出,由於對於公害糾紛的範圍實在太大,但若是環境責任法草案能夠通過,將有助於訂定賠償範圍與賠償金來源,更可催生還污強制險等制度。環境污染責任險範圍廣泛,以美國爲例,約25年前將環境責任險分爲環境損害責任險、自有場地治理責任險兩類,對於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發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環保署指出,由於環境污染具有廣泛性、深刻性、多元性與繼續性等特性,導致賠償範圍論斷不易,或損害數額難以計算,因此推動環境污染責任法,但環保署也說,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救濟途徑,是以83年制定的「公害糾紛處理法」爲主,其涵蓋範圍仍須討論,但最終希望能將環境責任法合併執行。環保署強調,目前有67個歐洲國家界定環境責任法損害賠償法令,德國施行最早,但其非「社會企業責任」,而是屬「企業損害的法令」,德國施行企業強制投保責任險,利用保險財務擔保。但目前臺灣保險業的程度很難精算,需要如何賠償也是關鍵問題,等到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就能進行評估。「環境責任法」草案,主要以限額賠償下,採推定因果關係方式處理、並明定列管對象,以及責任範圍爲基礎的損害賠償制度,搭配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配置,保障受害人的「人身、財、物」以及「自然資源損害」能獲得填補。
對於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的初步規劃,環保署表示,主要包括「強制人身財物損害責任保險」、「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人身財物損害補償基金」及「自然資源損害回覆基金」四部分。環保署強調,若該法通過,將能大力增加管理能力,爲更好的環境來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