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施行細則修正 小水力發電、淨水廠環評權下放地方

環境部考量部分開發行爲特性及其開發內容多屬建築物建造或基地整建,對環境影響有限,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漁港、淨水處理廠、小水力發電開發案等將改由地方審查。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環境部考量部分開發行爲特性及開發內容多屬建築物建造或基地整建,對環境影響有限,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漁港、淨水處理廠環評管轄權將轉移地方,並新增小水力發電開發案也改由地方政府審查。

環境部今天舉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3條及第12條附表一、第19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研商會,指出修正重點爲第12條附表一,即環評主管機關管轄的分工,因開發內容多屬建築物建造或基地整建,港灣開發的漁港及遊艇港、淨水處理廠、能源或輸變電工程開發的小水力發電,管轄權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整至地方主管機關,其中小水力發電爲本次新增內容。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小水力發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的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爲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

另考量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審查及監督管轄權移轉,需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緩衝時間來因應,明訂修正條文第12條附表一的部分開發行爲類型,其管轄權移轉自2025年7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樑聖嶽認爲,水力發電樣態非常多,如果對環境影響輕微不會進入環評,會進到環評的一定是量體較大的開發案,因此不應區將管轄權交給地方,應繼續由中央來審查。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代表指出,小水力發電因爲涉及高度專業性,如果要由地方審查就需要額外的人力和經費,建議還是中央來審查。

環保司長徐淑芷迴應,環評分工給地方是因爲中央與地方是一體的,是互相合作的關係,因此轉移部份環評管轄權給地方,並非中央環評量能無法負荷。

至於環境部先前曾預告將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開發案的環評改由地方政府審查,環境部重申,上述環評主管機關仍維持原分工規定由中央審查,並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