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以後警察還敢開槍嗎?
▲等被撞才能開槍?警察無奈:底線到底在哪。(圖/東森新聞,下同)
文/黃暐瀚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着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着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爲,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爲錯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警察,因爲沒有「殺人故意」,因爲「執勤」,因爲「自衛」,所以雖然殺了黑人小男童,卻是無罪。反觀臺灣的警察,卻在同一天,因爲開槍打死了通緝犯,被判有罪。
看看這個當時路邊拍下的監視器畫面,警察並不是對着通緝犯的腦袋,或是心臟開槍,而是朝腿部開。沒想到開完三槍之後,通緝犯羅文昌依然開車逃走,後來因爲負傷,車輛摔進田埂,儘管員警已經緊急叫來了救護車,還是送醫不治,失血過多死亡。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爲何不朝輪胎射擊。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四點,拿去比照美國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法官看法的差異與不同。
▲葉驥擊斃倒車逃犯遭判刑6個月,靠北警察用「阿嬤」文調侃。(圖/翻攝自靠北警察臉書)
我並不是認爲「通緝犯」就是被打死活該,不是。但一個在地方已經惡名昭彰,追緝多時的通緝犯,當員警面對面遇到,並要求對方下車,他卻還堅持開車要跑的時候,如果你就是那個葉姓員警,你會怎麼做?車子會不會撞死警察?面對通緝犯,該不該持搶警戒?喝令下車還繼續想跑的通緝犯,可不可開槍?法官說,爲何不開槍打輪胎?我倒想問,那如果當時嫌犯車上也有槍呢?
以被判有罪的「結論」來看,或許就讓通緝犯把車開走,揮揮手,說掰掰,纔是最「皆大歡喜」的選擇。當然,這個案例,沒有絕對的對錯,原本不該被打死的通緝犯,的確因爲警察開槍而死了,他也有家人,也該有人權,所以我不會說法官「腦殘」「判個鬼」這樣的評語。不過同樣是警察開槍打死了原本不該打死的人。
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而給予無罪;臺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強人所難。從今天之後,臺灣的警察,真的還敢開槍嗎?
●作者黃暐瀚,資深媒體人,本文已獲作者同意,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