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並沒共同生活已逾26年 人夫終於清醒結束「僞單身」

婚後並沒共同生活已逾26年,終於清醒結束「僞單身」,男子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歡歡(化名)在1997年結婚,雙方約定歡歡應當來臺共同生活,但是歡歡婚後卻從未入境臺灣,阿國多次請求同居均遭到拒絕,迄今歷時已26年多。阿國不滿婚姻有名無實,且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阿國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 法官認,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爲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據此,本院審酌夫妻本應以共同生活相互照顧、密切互動,以及開誠佈公之態度相處,方能達到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且符合婚姻之本質。

若夫妻之一方並無與他方共同生活之意願,復斷絕連絡,將使夫妻雙方因未共同生活,致婚姻之誠摯基礎遭到嚴重破壞,進而使婚姻生活產生無法回覆之嚴重破綻甚至蕩然無存,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考量,歡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2人結婚之後,歡歡卻是從未入境臺灣,行蹤不明已逾26年,雙方多年來均無共同生活,堪認歡歡主觀上已無意與阿國經營婚姻,雙方已無從進行實質婚姻生活。

法官審酌,在客觀上已足使任何人同處阿國此一情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婚姻確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阿國非唯一有責之配偶。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