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竟不曾共同生活 無夫妻之實21年!悲催男不再傻等
婚後竟然不曾共同生活過,無夫妻之實已21年,悲催男不再傻等訴離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結婚,不料,小萱婚後遲遲不肯來臺,2人未曾共同生活過。阿國不滿雙方分居已逾21年,期間沒有任何聯絡來往,導致婚姻基礎早已不復存在,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小萱經法院相當時期合法通知後,卻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爭執,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應視爲自認阿國之主張爲真實外,也明確顯示小萱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
法官審酌,2人婚後未同居生活已逾21年,並且也沒有來往聯絡,更沒有積極修補婚姻的行爲,或是想要繼續維繫婚姻之意願。依客觀之標準審認,任何人若處同一境況,確實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並且無回覆之可能。
日前依法宣判,雙方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應爲可歸責於小萱,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