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分割新規2月1日起施行,律師解讀

現代快報訊(記者 姜振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月1日起施行,在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強調以出資來源作爲分割財產基礎,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該規定有何意義?律師對此作了專業解讀。

“這條司法解釋從本質上跟以往沒有特別的區別。”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合夥人、婚姻家事中心主任韋紅露表示,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財產分割會考慮雙方的貢獻度。“根據之前的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有約定,實踐中要充分尊重雙方的約定。”

韋紅露認爲,實際生活中大部分情況是房產資金主要來源於一方,另一方甚至沒有出資,但是因爲某些原因,出資一方把房子約定給另一方或者加名。如果結婚時間比較短,甚至沒有生育子女,雙方離婚分割房產時,這樣的約定會給一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婚姻財產一旦有了約定,一般情況下不好改變。類似上述情況的約定極有可能導致極大不公平,所以本次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比較多的情況,進行了突破,作了利益的權衡。”韋紅露說。

此外,本次司法解釋的第21條,還提到了家務補償的問題。“實踐中家務補償比較低,一般也就5萬元左右,但是在婚姻家事裡面,爭議一直比較大,這次有個改變。”韋紅露說,這次規定家務補償金額可以結合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負擔能力來考慮,沒有了具體金額的限制,“這一條的突破蠻大,也是我們法律日益完善和進步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