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機關團體申報綜所稅常見錯誤

企業綜合所得稅5月起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文化、公益等機關團體依法可徵免所得稅,但相關團體申報時,常見四大錯誤,包括漏列股利收入、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投資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和用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爲使用年度支出。

臺北國稅局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可依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徵免所得稅。

就過往申報實例,臺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大常見錯誤應避免。

首先是漏列股利收入,臺北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不論現金或股票,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第二是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爲,其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常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爲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正確性。

第三是投資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信發行的受益憑證,如未經主管機關覈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將不符免稅標準。

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最後一個常見錯誤是把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爲使用年度支出。

機關團體支出比率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劃,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爲使用年度支出項目。例如2020年度結餘款100萬元,已報經覈准留供2021年度使用,則2021年度實際依計劃使用時,不得將該100萬元列爲2021年度支出,以正確計算2021年度支出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