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擬延長公積金貸款期限,鼓勵區政府購買商品住房用於回遷安置
3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對<吉林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4月17日前就意見稿向公衆徵求意見。意見稿涉及公積金貸款、商品房團購等32項。
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意見稿顯示,吉林市擬延長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延長至法定離退休年齡後五年。同時,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倍數,繳存職工貸款額度計算倍數由夫妻雙方賬戶餘額之和的10倍提高至15倍,賬戶餘額之和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最低可貸款額度提高至45萬元。
優化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取消職工購買非戶籍地或非公積金繳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政策限制。職工貸款購買非本市住房,在償還首期貸款後,可隨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職工全款購買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購買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或購房合同備案日期滿12個月後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優化“商轉公”貸款繳存條件。繳存職工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商轉公”貸款。
吉林市還計劃推出“商轉公”組合貸款業務。繼2023年推出“商轉公”貸款後,再次推出“商轉公”組合貸款業務,即已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將原商業貸款轉爲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組合貸款。
加強監管促進房屋銷售
意見稿提出,鼓勵企業開展商品房團購活動。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面向全市組織有團購意向的項目企業開展商品住房團購活動。按棟整體團購佔總戶數70%以上的,可採取繳納定金、分期付款等方式繳納房款,同時給予降低預售資金監管比例、提前釋放預售資金等政策。
吉林市還提出,加強房地產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爲,嚴格執行《關於加強房地產及公建項目全過程監管的意見》規定,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及行政部門監管責任,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避免產生新的“停緩建”等問題,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同時,規範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加強商品房預售款存入、撥付、賬戶管理工作。商品房預售款專項用於購買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的款項和支付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及管理費等其他與該項目工程建設有關的費用。保障項目工程進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黑名單制度。對無資質開發、超資質開發、資質不在有效期內開發、不按規定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供水、供熱等各單項工程不驗收即交付使用、資金鍊斷裂導致工程爛尾、不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引起羣體上訪等,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罰,並列入黑名單限制其參與新項目的土地招拍掛。
加快房地產項目問題解決。確保房地產開發項目如期交付使用,完善項目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方便百姓就醫、就學、出行。項目周邊醫院、學校、道路、公交、水、電、氣、熱和綠化等配套設施按規劃及時建設到位。配套建設工程超前列入各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確保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與小區項目交付同步完成建設。
優化流程盤活有效資產
意見稿提出,允許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棟”首次登記和分期規劃覈實及驗收。已經完成工程建設的部分建築物可分棟進行規劃覈實。在取得竣工工程備案證和開發企業承諾按規劃完成整體建設項目的情況下,對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部分建築物,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對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且社區、物業用房、幼兒園等配套建築已先期按要求完成教育等行業主管部門驗收的前提下,可實現已完成建設的建築物分期規劃覈實,規劃覈實後,可先行向相應的權利人發放無土地分攤面積的不動產登記證。
放寬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對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25%的,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經所在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可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待開發總額達到法定轉讓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報建、銷售等手續。
盤活地下室、車位資產。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地下室、地下車位,可以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在符合規劃、人防要求並已繳納地下部分土地出讓價款的前提下,對地下室和有明確界址點的地下車位,依申請可以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項目“按套拆分”或“按棟拆分”實施註銷登記。已經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允許開發企業在符合按套(棟)拆分登記的條件下,經抵押權人同意對原抵押物及擔保的債權按套(棟)進行拆分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開發企業可按每套(棟)商品房擔保債權陸續清償所欠貸款並按套(棟)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盤活抵押商品房,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調整抵押權登記限制條件。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未售出的商品房,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資金優先保障項目建設需求;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抵押權註銷後,申請將自持房屋狀態變更爲現售商品房狀態。
允許項目局部開發預售。對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用地,符合土地分宗條件的,可簽訂補充合同,實現項目局部開發、預售。
惠企政策提高建設品質
意見稿提出,支持居住用地商業兼容比例靈活處置。對於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居住用地商業兼容比例,在滿足配套要求及不改變用地性質、容積率的情況下,可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階段依申請按最低限進行調整,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核發規劃許可。
對擬出讓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兼容比例靈活處置。在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佔社區總建築面積比例不低於10%標準的基礎上,在土地出讓前核發規劃條件階段,科學合理降低容積率和用地強度,適當下調居住公建比例,加大低密度、高品質商品住宅用地供應。
鼓勵低效用地盤活利用,對盤活低效用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價款可以採取分期支付方式,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由於歷史原因企業墊付拆遷補償費用的,可以參照執行。
意見稿還要求,降低房地產開發配套成本。新建項目,取消水、熱、氣、電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統一納入土地出讓成本中。
穩步推進貨幣化安置。根據回遷戶意願,鼓勵支持各區政府貨幣化購買城市區域內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確定交付時間的商品住房用於回遷安置,提高回遷安置效率。
實行存量房“帶押過戶”。簡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資金監管機制,開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狀態下交易過戶(即“帶押過戶”),符合條件經抵押權人同意實現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過戶、受讓人抵押權新設、轉讓人原抵押權註銷等多個事項,節約交易雙方資金和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