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損傷男月要6000元扶養費 3個孩子都不願給原因揭露
脊髓損傷男每月要求6000元扶養費用,3個孩子都不願給,法官判決准予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爲脊髓損傷,領有中度身障證明,但因爲他動作太慢,無法正常工作,僅能仰賴每月身障生活補助5437元維生,或靠他的妹妹給予經濟協助,而他的名下財產已無法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請求3個孩子,均需按月各給付扶養費用2000元。
法院審理,阿國的3個孩子均表示,父親當年無正當理由,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他們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而他們的外婆到庭證稱,阿國是在2007年離婚,她一直幫忙照顧外孫們,3個外孫跟她住,另1個外孫女則是由其他親屬幫忙照顧。
阿國在還未離婚前,有跟他們同住一段時間,4個小孩出生後就給她照顧,女兒有時會拿一些錢買小孩的尿布、奶粉,阿國則是都沒有拿錢回來,離婚後阿國與女兒都搬走,就只剩下她跟外孫們同住。
阿國曾將2個外孫帶回照顧,但不到1個月又帶回來,那時她去看外孫,他們都一直哭、沒有東西吃,沒有洗澡還全身髒髒的,她就將他們帶回家來照顧,外孫門的生活費與扶養費,她有向家扶中心申請補助,國小時也有申請兒少補助。
她則是做家庭手工每月轉取4、5000元,再加上補助及兒子幫忙補貼,女兒後來有因案入獄,之後就沒有拿錢回來,阿國很少拿錢回來,也很少回來看孩子們,離婚時約定由阿國擔任親權人時,她也沒有辦法跟阿國聯絡,都是找阿國的妹妹幫忙找人。
法官考量,阿國自3個孩子年幼時起,並未實際照顧扶養,他們均仰賴外婆照顧扶養長大,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3個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