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集合攤商 輔導就地合法 樂華夜市等114處全數解套 月底實施
新北市政會議昨通過《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部分既存集合性攤販,不須取得6成居民同意,即可申請合法營業證、就地合法化;圖爲新北市永和樂華夜市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政會議10日通過《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2012年11月2日前既存的集合性攤販,不須取得6成居民同意,即可申請合法營業證、就地合法化,市長朱立倫強調,「與其貓抓老鼠,不如強化自主管理」;最快5月底實施。
去年11月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撤銷營業許可定讞的永和樂華夜市,在修正草案通過後,可望重新申請合法執照;其他如三重三合夜市、新莊廟街夜市等老字號夜市,以及新莊宏泰市場等,共114處使用道路非法擺攤的夜市、傳統市場,將可全數解套。
經濟發展局市場處指出,永和樂華夜市敗訴定讞後,引發部分議員質疑現行管理辦法門檻過高,等於全面封殺觀光夜市,但《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還躺在議會,因此先修正管理辦法草案作爲「過渡期」,昨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朱立倫表示,攤販管理是全世界難題,與其讓警察、主管機關長期「貓捉老鼠」取締、追趕,不如強化自主管理,修正相關辦法強化攤販自治管理後,再轉向合法化,但既存攤商不得擴大營業,也不得增設新攤位。
經發局長施威全解釋,修正草案並非讓攤商直接「就地合法」,市府會要求並輔導各集合性攤販成立自治委員會,且修正草案中明定攤商需規畫「消防編組」,市場空間要能讓消防車輛通過,若違規佔用消防通道,或未做好自主衛生管理污染環境,都將依相關規定開罰。
施威全表示,受到居民自主意識高漲,不少夜市自治會已推動自律改善噪音、環境髒亂等問題,經發局今年也擇定10處嚴重影響周邊交通、環境的集合性攤販爲重點整頓對象,協助攤商與周遭住戶取得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