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自動駕駛產業化、商業化!全國人大代表付子堂:建議儘快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法》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自動駕駛技術已成爲全球科技和汽車產業競爭的大熱點。
作爲人工智能最典型的應用之一,自動駕駛汽車具有智能化與數據化的技術屬性,在實現汽車自主運行的同時,也引發了責任承擔、數據治理、法律監管三大挑戰。
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付子堂建議,在自動駕駛汽車產業化、商業化應用的關鍵時期,我國應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駕駛汽車法》(以下簡稱《自動駕駛汽車法》),以統一當前分散式、地方化立法,爲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付子堂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將《自動駕駛汽車法》納入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統籌,交通運輸部牽頭,聯合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網信辦、大數據局等部門共同組成立法工作組開展研究,陸續形成立法理論成果、立法建議成果和立法條文成果。
付子堂對時代週報記者指出,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法》要重視與現有法律的銜接。例如,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修訂過程中,《自動駕駛汽車法》的制定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內容保持統一,避免規則衝突。
近年來,自動駕駛賽道競爭愈發激烈,涌現一批代表性企業,如地平線、小馬智行、黑芝麻智能、文遠知行等。目前,行業正邁入實現自我造血的階段,探索成熟的產業化、商業化變現模式要與長期主義道路相結合。
但同樣值得關注的是,自動駕駛汽車最突出的技術特徵是智能化與數據化,這也引發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挑戰,比如產品准入與應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隱私與數據保護、網絡安全等。
2024年6月,我國首批確定由九個汽車生產企業和九個使用主體組成的聯合體,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七個城市展開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試點產品涵蓋乘用車、客車及貨車三大類。試點過程中,系統開展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探索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目前來看,國內自動駕駛相關試行法規規章陸續出臺,但是有關自動駕駛汽車的立法整體效力層級比較低,大多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範性文件、部門工作文件。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國內已有50多個城市出臺自動駕駛試點示範政策,其中包括深圳、上海、江蘇、杭州、武漢、北京等已制定自動駕駛相關地方立法。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佈,並將於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48條,在總結固化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爲解決技術創新、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責任等自動駕駛創新應用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提供了立法指引。
“我國當前的自動駕駛汽車立法呈現分散式、地方化立法特點。對此,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法》有助於破解分散立法、地方立法的窘境,推動自動駕駛汽車跨區域規模化應用。”付子堂提到。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德國、韓國、英國都出臺了自己版本的自動駕駛汽車法案,以便加速自動駕駛汽車產業化、商業化。我國作爲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和重要的技術創新國,亟需通過《自動駕駛汽車法》推動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搶佔自動駕駛乃至人工智能科技高地,形成技術與市場競爭優勢。
關於《自動駕駛汽車法》的制定內容,付子堂認爲應當重點關注五大方面。第一,測試應用方面,應逐步開放測試應用的範圍與場景,並推動無人駕駛的測試應用;第二,產品准入方面,需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第三,數據治理方面,既要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網絡與數據安全的技術標準並加強安全監管,又要明確數據權屬並規範數據的公平利用;第四,事故責任方面,應當明確不同階段、不同級別自動駕駛汽車的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類型等;第五,保險制度方面,可根據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特點和固有風險,在原有險種的基礎上進行細化與拓展,並考慮產品責任險的引入。
本文源自:時代週報
作者: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