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辦幽靈連署 顏色有別?

提案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吳沛憶的團體,疑似有僞造提議書等情事,北檢遂對相關人等爲搜索與傳喚,並有多人遭保釋與限制住居。若連結先前遭偵辦的案件,幾乎皆爲罷綠委人士,這不免讓人懷疑檢察官是否有顏色之別?

針對幽靈連署書,會涉及刑法第二一○、二一六條,即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僞造與行使私文書罪」。又若因此泄漏他人隱私,亦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法定刑亦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害個資罪」。至於此等罪名雖非重罪,但是否會因幽靈連署書之人數多,致依據刑法第五十一條採數罪併罰,而可累加至最多三十年有期徒刑?因在涉及僞造文書之場合,若是基於同一犯意,且反覆爲同種類之數行爲,於法律評價爲「包括一罪」,此在學理上稱爲「集合犯」。故在涉及幽靈連署之場合,即便有多份死人連署書,仍只能以一罪論。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尤其不論是僞造文書罪還是侵害個資罪,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這代表就幽靈連署而言,檢察官不能以未有人告訴或告發,即免除主動偵查之責任與義務。

惟須注意的是,此等犯罪乃以「故意」爲限,則是否一有死人連署即成立犯罪,就有疑問。或許是否有「故意」,可以幽靈連署書之人數多寡爲判定;但到底要多少,才能算是「故意」?卻又成爲問題。尤其是死人連署的樣態繁多,到底是因連署後死亡,或屬格式錯誤,抑或是有意爲之,最終的那把尺,實取諸於執法者的內在意志。

因「大罷免」而遭大規模搜索,甚至遭檢方聲請羈押者皆爲藍營人士,確實會讓人感覺法律天平是否傾斜一邊。而可以合理化的理由,或在於幽靈連署書之人數過多,顯示是有系統性、計劃性的僞造,自不能等閒視之。惟所謂「多」,到底是多到何等人數?卻又是疑問。較之過往,死人連署相當或更甚者,是否皆有遭強力訴追,實也耐人尋味。尤其屬綠營的罷團,若亦有相同人數的幽靈連署,檢方到底有無啓動偵查、搜索甚至聲押?抑或僅以「無心之過」或「格式有誤」等爲忽視,恐都須受到最嚴格檢視。

雖依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但檢察體系乃屬法務部轄下,總有理想與現實的落差。大罷免的幽靈連署問題,就算檢方無政治考量,卻也難免讓人有所質疑。

因此,爲釐清質疑,不論有無主動告訴或告發,檢方只要得知有死亡連署情事,應無分藍綠立案調查。搜索甚至是羈押等強制處分,因對人權侵害極深,被告亦可能被貼上有罪標籤,就不應爲偵查的最優先手段;故檢察總長實有必要就何種情況必須作出搜索、聲押或保釋等強制處分,畫出一條清楚界限,唯有如此,方能借由檢察一體來保障人權,更可免於看顏色辦案之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