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搜索桃園市府 2局長替2副局長喊清白
▲桃園檢方大動作,指揮廉政署等相關單位,搜索及約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經發局兩局處副局長及相關人員,王安邦、朱鬆偉兩局長髮聲明,強調遭約談兩副局長未逾法。(圖/記者楊淑媛攝)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針對桃園檢方13日大動作指揮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兵分多路前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經發局,搜索及約談兩局處副局長及多名承辦員和廠商,調查疑涉貪情事,繼市府新聞處發佈聲明稿後,勞動局及經發局局長王安邦與朱鬆偉,亦陸續發出聲明,強調遭檢方約談的兩位副局長,依法行政,未逾越法律界線。
勞動局王安邦局長表示, 13日上午桃園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至該局進行搜索,經瞭解可能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裁罰有關。 據查,該案爲當事人非法容留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事項;另原僱主亦因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違反同法規定,皆予以依法裁罰。
勞動局向來查獲當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或容留外勞均依法裁罰,該案亦於接獲檢舉後,依法定程序約談相關當事人,並業已於105年10月11日裁罰共計18萬元。該案稽查及裁罰都依照規定處理,並無差別。而遭約談的李副局長原服務於警察大學,100年1月至勞動局擔任主任秘書,103年擔任副局長至今,身爲資深事務官,對本局業務嫺熟,應瞭解相關法令規範,並恪遵辦理。 經濟發展局長朱鬆偉表示,經過調閱該案公文,市政府沒有違法放水,覈准該案該申請人「臨時工廠登記證」,經發局公務員也依法行政,未逾越法律界線。
朱鬆偉指出,有關桃園地檢署調查桃園市平鎮區○○公司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一案,查該公司繫於104年5月21日向該局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惟經該局查得申請人不符合「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1款「於民國97年3月14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之規定,遂依同辦法第7條第2款於105年1月12日駁回其臨時工廠登記之申請,是本案並未予覈准,後申請人於105年2月5日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年6月23日訴願駁回。
朱鬆偉強調,所有程序皆依法行政,嚴格把關,沒有放水。而且該局王副局長任職該局十餘年,是資深的事務官,歷任兩任縣長,擔任該局副局長職務,有超過五年的資歷,對於工廠登記及稽查等管理輔導法規極爲嫺熟;針對本案,經濟發展局系恪守依法行政的立場,駁回○○公司臨時工廠登記之申請,該局將秉持勿枉勿縱立場,主動配合檢調單位偵辦案情。
王安邦與朱鬆偉兩局長進一步表示,該兩案已進入偵查階段,勞動局與經發局亦會配合檢察機關偵辦,力求勿枉勿縱,並期盼儘速完成偵查以釐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