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修正草案迎二審,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
在2023年12月提請首次審議後,監督法修正草案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關於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11月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在會上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於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本次常委會將審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
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衆意見,期間,共收到1874人提出的3901條意見,另收到來信3封。社會公衆對完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加強財政經濟監督、細化執法檢查、健全備案審查制度等提出了意見建議。
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監督工作計劃,增加規定常委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形式進行監督”的內容;明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作出適當調整”。二是,補充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將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列入議題。三是,細化政府債務監督,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四是,明確執法檢查的形式,執法檢查可以採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斷增強執法檢查的實效。五是,增加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草案中關於人大財經監督工作內容和機制的完善是修法的一大關注點。黃海華介紹,此次草案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爲“財政經濟工作監督”,進一步明確關於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二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三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國務院應當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工作有關情況。
四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五是,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六是,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