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出包 酒駕一案兩判

臺東發生酒駕案件疑被檢方起訴2次、法院判2次的烏龍事件,且2次判決結果不一樣。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院判決指出,陳2023年9月25日因酒駕遭起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同年12月4日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今年4月23日,同案又再次聲請簡易判決,5月22日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地檢署發現錯誤,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法院確認該案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屬同一案,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未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用法違誤,撤銷第2次判決。

法界人士認爲類似一案兩判也曾發生,檢察官、法院可能程序作業環節上出錯,導致同案重複移送被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