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親訴劉鑫終宣判!理一理劉鑫在江歌案中的3大過錯

大家好,我是襪皮。

江歌遇害一案從2016年至今已經在網上引起了太多的紛爭,我在這個事情剛發生不久時寫過一篇短的。

昨天判決下來後,我本來打算轉發一下青島城陽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的判決書,因爲上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但因爲下午我在網上看到還有不少人認爲劉鑫無辜,甚至在辱罵江歌媽媽,所以我打算寫下我的看法,結果越寫越長……

2019年10月28日,江歌的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兩年多後終於宣判了。我認爲比起賠償金額來,這個判決更重要的意義是在法律層面認定劉鑫對江歌的死亡負有責任。在判決書下來以前,劉鑫一直堅持她在日本法庭上的一套說辭(和她在報警電話中以及此前口供不一樣),那就是她因爲來例假先跑回家換褲子了,對門外發生什麼一無所知。

陳世峰那一方做了什麼,日本法院已經有了定論,但劉鑫做了什麼,卻始終只限於網絡上吵嘴,江秋蓮說:你有過錯!劉鑫說:我完全沒做錯!

這次判決的意義在於,雙方終於可以在法庭上提交證據,靠證據來說話,而法院如果要判決這起民事官司,也必須先看完這些證據並得出結論:劉鑫到底有沒有錯,有什麼樣的錯。

現在這場對於對錯的爭論終於不再只是道德層面的扯皮,而是法律明確說了,劉鑫對於江歌遇害是有過錯的。大家看看下面的判決書(看過的可以略過)。

(本文字數:10,271)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好友。案發前兩個多月,劉暖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生爭執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時許,陳世峰找到劉暖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議報警,劉暖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爲由加以勸阻,並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江歌返回公寓將陳世峰勸離。

之後,江歌返回學校上課,陳世峰則繼續尾隨劉暖曦並向其發送恐嚇信息。劉暖曦爲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並給劉暖曦發信息,稱“我會不顧一切”。期間,劉暖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

當晚23時許,劉暖曦因感覺害怕,通過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時許,二人會合後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後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衝至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併發生爭執,期間走在前面的劉暖曦打開房門,先行入室並將門鎖閉。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隨後逃離現場。劉暖曦在屋內兩次撥打報警電話。江歌因左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後,江秋蓮與劉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生爭議,劉暖曦還通過網絡方式對江秋蓮發表過刺激性言語。江秋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暖曦賠償江秋蓮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70609.33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爲,劉暖曦作爲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發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爲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網絡上劉鑫可以寫自辯書,她的粉絲可以奉自辯書爲寶典,但在法庭上一切都看證據。放心,法庭肯定不會僅憑一面之詞。在庭審中,雙方對於三個關鍵問題進行了爭論:1,劉暖曦是否於案發前告知江歌潛在風險,2,劉暖曦是否在案發時將江歌反鎖在門外,3,劉暖曦是否及時給予救助。

江母一方呈現的證據有:日本檢方提交給法院的刑事案卷,劉暖曦本人在不同場合的指認內容,劉暖曦和江歌以及和陳世峰的聊天記錄等等。

劉鑫一方提供了什麼證據?不會只有她的自辯文吧?

如果一個人對於自己明顯有利且無證據支持的自白都可以當作證據,那陳世峰估計也不用坐牢了,畢竟他還在法庭上說是江歌拿刀砍他,他是正當防衛呢。

看完判決書後,我認爲劉鑫是很典型的索取型人格,雞賊、不厚道,自己的一丁點小利益都絕不能受損,別人皆是可以利用的工具。

我們允許每個人自私、自保,這本是人性的一部分,但當一個人的“自私自利”遠遠超出了平均道德水準允許的程度,那自然要承擔後果。

根據判決書,來談下她三個方面的過錯行爲:

過錯一,是劉鑫把江歌置於風險之中,卻未告知風險,盡到提醒義務。

1,劉鑫因爲分手,從和陳世峰同居處搬出。或許因爲她未歸還鑰匙,繼續接收禮物等原因(見參考文獻),在搬出兩個月內,陳世峰持續糾纏、求複合,並以在朋友圈和給她父母發送她的不雅照和視頻進行威脅。

(陳世峰這樣的偏執跟蹤狂,絕對是要被譴責的。我們在以前許多案子裡分析過這類人,鑑於他已經被判刑,且本文只針對江歌媽媽對劉鑫的訴訟,就不展開了。)

劉鑫和陳世峰同居多月,對其性格和行爲模式肯定是瞭解的,所以搬到江歌那裡後一直沒讓陳世峰知道自己的住址。(這裡提一句,劉鑫聲稱負擔一半房租,但付了房租後又從江歌手中把這筆錢“借走”。)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在案發前一天,陳世峰追蹤到了劉鑫的住處。劉鑫讓江歌立刻從學校坐車回家幫她解圍。江歌大老遠地花了一個多小時趕到家,替她驅趕陳世峰。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同一個下午,陳世峰一路跟蹤劉鑫。劉鑫爲了擺脫陳世峰,找男同事假扮男友稱,這是她“喜歡的人”。她的行爲激怒陳世峰。後者威脅:“我會不顧一切。”隨後,便去購買刀具、白酒,並尋找埋伏地點。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劉鑫後來告訴警方,她知道危險,擔心回家路上被伏擊,因此要求江歌在車站接她回家。在她回家路上,她和陳世峰繼續在微信上交涉,陳世峰可能擔心微信上留下罪證,因此不敢直接表明殺機,但話裡藏刀,而劉鑫用各種話術試圖打消對方的極端念頭。

深夜23:31,陳世峰給她發了語音留言。這段語音裡明顯有電車軌道聲,劉鑫後來對警察說,因爲陳世峰家遠離軌道,而江歌家就在軌道旁,所以軌道聲說明當時陳世峰已經埋伏在江歌家附近了。但她又聲稱,案發前自己因爲沒興趣聽陳世峰在說什麼,所以壓根沒聽語音,是過了幾天聽語音才發現這個線索的。

(劉鑫對警方的證詞,來源黃樂平律師微博)

這又一個謊言罷了。

陳世峰的語音說:“我也在調整自己的心情。但隨着時間的流逝,更加想你。每天都夢見你。我想忘掉你。我唯一的希望就是看到你有所反應。但是你太冷漠了。你可以拒絕,但不要太冷漠了。我非常非常痛苦,如果一直這樣,永遠不能結束。”

劉鑫即時給陳世峰的回覆,說:“那我以後不給你冷臉了”,明顯是接着這段語音的,說明她當時就聽了。(當年微信還沒有語音轉文字的功能)

(圖片來源:荔枝新聞)

她在這個小細節上撒謊,證明她其實早就知道陳世峰埋伏在江歌家附近,卻未告知江歌。她對此是很心虛的。

劉鑫聽過錄音,察覺軌道聲,預料到陳世峰會在半路伏擊後,急切要求江歌在指定出口處等她。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但根據黃樂平律師的視頻,劉鑫並未告訴江歌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自己今天和陳世峰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以及陳世峰可能已經在江歌家附近埋伏等風險。所以江歌是對危險是不知情的狀態,也沒有任何準備。

先到出口處的江歌在經歷了疲憊的一天後還不能回家(下午就曾趕回家替她驅趕陳世峰),又在寒冬深夜的車站等了劉鑫將近一個小時,只爲了陪她走回家的700米路。(江歌真的很單純,助人爲樂。而索取型的人通常都會四處找目標,接近這樣慷慨,願意付出的人。)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法院用到了一個詞,江歌是在“救助”劉鑫。“劉暖曦作爲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

那麼,劉鑫不斷向江歌撒嬌,說自己害怕,索取江歌的救助,爲什麼就不告訴江歌風險?

她的內心活動想必是:“我怎麼能讓她知道陳世峰是個危險的瘋子,可能在半路上守着我?我說了她萬一也害怕怎麼辦?她萬一不讓我住了怎麼辦?萬一下次我再讓她替我趕走陳世峰,她不願意了怎麼辦?萬一她害怕,先跑回家,留我一個人怎麼辦?”

除此以外,我實在想不出其他理由。

下午時,江歌曾提出報警,被劉鑫拒絕。如果當時就報警了,局面肯定比後來劉鑫一個人躲門後報警好,這個涉及到對陳世峰這類人的性格分析了。

(截圖來自網絡,與其他渠道,確認一致)

其實,劉鑫在收到不雅照的威脅時就可以報警了,她爲什麼一再忍受、安撫陳世峰,並在江歌說“我要報警”時還勸阻呢?我認爲住這裡不合法只是個藉口,因爲她知道這也關乎江歌,容易說服她。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她要保護自己的聲譽。報警後這事就鬧大了,留學圈都知道她和陳世峰同居的事,還有他手機裡那些照片、視頻,萬一他報復傳出去怎麼辦?

過錯二:劉鑫在案發凌晨鎖門自保,使江歌無法逃生。

案發當晚到底發生了什麼?

A,陳世峰的至黑版本:他從三樓上下來時看見一同回家的江歌和劉鑫,劉鑫跑在前面,進入屋內,推出一隻腳跨入的江歌,隨後鎖門。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陳世峰和劉鑫兩人是唯二知道真相的人。有些網友認爲鑑於陳世峰是個人渣,也可能這時候再拉劉鑫下水,他的話不可信,好,那麼我們先不信他的話。)

B,劉鑫的白蓮花版本:她那天反常來例假了,褲子都染了一大片,於是到樓下後就跑在前面,比江歌先跑回家,立刻去房間換褲子了,對後面發生的事都不知道。等她出來後發現門打不開才報警。她“什麼都沒聽到”,“什麼都看不見”,以及“其他什麼都不記得了”。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這是很低級的謊言,不僅和證據不符,就和她自己在兩通報警電話裡說的也矛盾,相信稍許有點常識和判斷力的讀者都不會相信。我下面會分析。

C,青島法院判決書裡認定的是:11月3日零時許,二人會合後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後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衝至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併發生爭執,期間走在前面的劉暖曦打開房門,先行入室並將門鎖閉。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隨後逃離現場。

爲什麼這個版本更可信?因爲它符合證據,也符合人性。

論證1,陳世峰精心策劃了謀殺。根據監控顯示,他光踩點尋找藏身處就用了37分鐘。他埋伏几個小時,就等着在劉鑫到達二樓又沒來得及回房間那一刻伏擊她,這個時間點也差不多到了,他肯定保持隨時出擊的狀態。怎麼可能錯過了獨自跑前面回去換褲子的劉鑫,反而逮着一個遠遠落在後面的江歌?

論證2,日本卷宗顯示:鄰居聽到有兩個人以上(即,至少三人)奔跑的腳步,從側面證明她們在樓梯口差不多同時遇到了陳世峰。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論證3,監控視頻都顯示,一路上江歌、劉鑫都是緊靠在一起步行,直到家附近都如此。劉鑫那麼害怕不敢落單,怎麼到後來又敢一個人先跑上樓,把江歌遠遠撇在樓下了?江歌又不是腿腳不利索,沒理由不跟着一起上樓。

(江歌和劉鑫一路結伴而行)

論證4,劉鑫說她沒看到陳世峰,那她必須找個理由解釋爲何自己和江歌分開上樓。她找的理由是:自己在打工時發現來例假,因爲不是規律的日子,沒準備衛生巾。但廣大女性或許會覺得奇怪,她在那打工幾個小時,加上回家一個小時,竟然都沒去便利店買個衛生巾墊上嗎?而是任其流淌,微信裡也沒向江歌提起,卻在最後上樓那幾步路,飛快地跑起來了。

論證5,劉鑫說自己完全沒聽到慘叫和門鈴聲,但報警電話裡卻清晰錄到了那聲慘叫和兩個門鈴聲,而且在慘叫發生以後,劉鑫在報警電話裡的聲音明顯更加驚慌。此外,就連隔壁一棟樓的鄰居都作證說,聽到了慘叫聲。怎麼一門之隔的劉鑫會沒聽到?

(錄音對話翻譯,錄到了那聲慘叫)

(右邊爲隔壁一棟樓鄰居證詞)

論證6,劉鑫在報警錄音中,明確表示對外面的情況很清楚。接線員問她,外面按門鈴的人是男的還是女的,她回答“男的,男的”,問“你認識的人嗎?”她回答:“認識”,還提到“姐姐倒下了,快點”。可後來警察來了以後,她卻說什麼都不知道。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論證7,江母律師提供的錄音顯示,劉鑫在110接線員接聽前,曾對着門大喊:“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劉鑫還在等接線員接聽時,對着門大喊了這一句,被錄下而渾然不知。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劉鑫後來辯解道,她拿到日本翻譯給她看的錄音筆記時,要求把“罵”字改成“鬧”字。在法庭上,檢方曾要求她重新說罵和鬧的發音,以辨別區別。但最後日本警方似乎也沒改,給江歌媽媽律師提供的,還是“罵”。

在我看來,鬧和罵區別不大,鬧也可以是“鬧”得兇的那個鬧。那她爲什麼執着要說成是鬧呢?

因爲她後來一直堅持,她不知道外面還有個兇手。“罵”的話,對象只能是陳世峰或第三者中國人,江歌是不可能罵她的。如果她承認那個字是罵,那不就暴露了她知道外面還有其他人,且對方在罵她,是衝她來的。所以她如果說成鬧,還能強行解釋成“鬧着玩”的鬧,說自己是在對江歌喊話。

論證8,重點在於,她那句“把門鎖了”,可是清清楚楚。

但劉鑫聲稱,前面還有“怎麼”兩個字,剛好錄音沒錄進去,她本意是說:“怎麼把門鎖了?你別鬧了。”她以爲是江歌在外面和她鬧着玩。

這狡辯簡直讓人發笑。所以她的意思是,江歌這種沉穩有責任感的人,在凌晨12點多,已經累了一天還等了她一個小時的情況下,卻突然淘氣地在家門外和她玩起捉迷藏來了;而且她劉鑫,連陳世峰上門時被嚇得魂飛魄散都不願報警,現在卻因爲江歌淘氣的玩鬧立刻報警,還一接通就說:“救救我?”

劉鑫很聰明,她在一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小細節上說謊,其實知道這些細節對於認定她的過錯很關鍵。可惜漏洞太大,再巧舌如簧也圓不了。

從黃樂平公佈的對話看,她這句“把門鎖了”可說了不止一次哦,她緊接着又說:“把門鎖了,你別說了。”都是衝着門外面喊話。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劉鑫在掛掉第一個報警電話後,在江歌性命攸關之際,她卻打了一個電話給一位日本前輩,諮詢自己這麼做犯不犯法。(證據見後面截圖)

於是在五分鐘後,她又打了第二個報警電話。此時她改口了。在接線員都未問她的情況下,她主動說,門是江歌從外面爲了保護她關的。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門到底有沒有鎖?不用懷疑,劉鑫自己也承認門是鎖住的。

根據日本庭審記錄,辯方律師呈現了11月3日劉鑫和警方的對話。劉鑫:“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警察:“你房間的門鎖了嗎?門是鎖着的嗎?”劉鑫:“是的,鎖着。”警方後來又問了次上鎖了嗎?劉鑫回答“上了”;警察接着說“上了鎖,就沒事了。”劉鑫沒有做出反應。

警察到來後,劉鑫在中野警署對警察說“姐姐把門從外面鎖了”。但到了12月7日,劉鑫接受檢方詢問的筆錄中,檢方問你“門是從外面鎖了嗎?”她回答說“記不住了”。

也就是說,劉鑫第一個電話中意外錄到的話表明劉鑫自己把門鎖了。諮詢過後,第二個電話以及後續筆錄,她說是鎖住的,但是由江歌鎖的。

她說是江歌鎖住的,這不搞笑嗎?江歌在外面被陳世峰從身後捂住嘴等方式控制住,還顧得上從外面把門鎖上保護劉鑫?她以爲劉鑫四肢癱瘓都不懂得鎖門保護自己?陳世峰站一旁耐心等着江歌掏鑰匙鎖門?鑰匙都拿出來了,一心想進去的陳世峰難道不會奪走開門?

劉鑫及其粉絲爲了證明劉鑫沒鎖門,只能把江歌架上十字架,咬定是江歌出於對妹妹偉大的愛,用身體擋住了門,用鑰匙鎖住了門,而且兇殘的兇手卻束手無策……他們認爲江歌就是個工具人,連基本的求生欲都不能有。

可惜,劉鑫自己也意識到說江歌鎖門太腦殘了,於是又改口了。到了12月7日以後,她說不記得門鎖沒鎖了,但後來變成確定門沒鎖。

有人說,是不是江歌的身體/屍體擋住了門,導致門無法從裡面向外推開?首先,這不符合鄰居看到的場景,她探頭看時,看到江歌正被殺害,靠在走道牆上,而不是門上。

(右圖爲警方模擬現場,左邊是鄰居探頭的位置,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而且大家用常識想下,要開門進去的人是陳世峰。他難道不會推開江歌的身體衝進去?顯然,他是發現門被劉鑫從裡面鎖住了,實在沒轍,才只好放棄逃離現場。

外面的兩個人,陳世峰和江歌都想進去卻進不去,劉鑫不想他們進去,唯一可能鎖門的人自然是裡面那個。證人證言、錄音證據、現場情境推演,都指向劉鑫鎖了門,正如青島法院認定的。

推測下案發經過:

由於劉鑫走前面並保持警覺,看到陳世峰從樓梯跳下來,自然反應迅速,撒腿就跑,而不知情的江歌看到蹦出個人來估計還是懵的。等她意識到危險,就向家門衝去,陳世峰緊隨其後,可到達時,家門已經被劉鑫關上。

陳世峰和江歌都被擋在門外,陳世峰捂住江歌的嘴,控制着江歌,與劉鑫隔着門對話。因爲是深夜,他肯定不會大喊,而是音量足以讓門後的劉鑫聽見即可。他讓劉鑫開門,心底應當做好了打算,要麼複合,要麼殺了她。劉鑫說,我不會開門的,你不走,我就報警了。而陳世峰對門後罵罵咧咧,言語威脅,譬如你如果不立刻開門,我就把江歌殺了。劉鑫不願意妥協,一邊撥打報警電話,一邊喊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陳世峰知道門被鎖住,開門無望,也聽到了她確實在報警,便泄憤把江歌殺害後逃離現場。

至於劉鑫到底有沒有把江歌推出門外,鑑於只有陳世峰一人證詞,就不採納,但從她的性格以及當晚高度緊張的狀態來看,也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過錯三,劉鑫在江歌遇害時/後第一反應是撇清責任,不惜歪曲事實,大肆撒謊。

1,劉鑫自從躲進屋子後,到警察來的15分鐘內,從未出門查看江歌是死是活,更別提對保護自己的姐姐進行救助。就連鄰居都曾出門查看。如果她只是以爲江歌和她鬧着玩,她有什麼好害怕的啊?她說是因爲警察讓她不要出去的,她也說是警方讓她不要回答江歌媽媽的問題。她既然這麼聽話,希望她也能好好履行賠償。

2,江歌躺在外面奄奄一息,劉鑫在電話中也說姐姐倒下了,但她打了兩通報警電話外,她從頭到尾沒有撥打119(日本急救電話)。可見她打110也是怕陳世峰殺完人拿到鑰匙衝進來。急救電話是警方00:31到達現場後,由警方撥打的。救護車是在00:39到達的,錯過了搶救的第一時間。

她爲什麼連急救電話都不打?或許是爲了繼續“坐實”自己真的什麼都沒聽到吧。

3,在生死關頭,劉鑫卻在第一通和第二通報警電話之間,打給了日本餐廳的前輩,詢問自己的所作所爲會不會犯法。

這段錄音是她的同盟冷眼萌叔放在網上的,是冷眼和劉鑫的對話,大家可以搜到音頻原聲。劉鑫如果只是自己去換褲子,出來莫名發現大門被人從外面反鎖了,她打了一通報警電話,她何錯之有?何需擔心自己犯法?何需在江歌還沒回家時緊急找人諮詢?

可以合理推斷,她所謂“犯法”的問題是指自己把江歌鎖在外面(甚至可能推出門外),導致她遭到陳世峰傷害。

在諮詢過後,她立刻打了第二通報警電話,在關鍵陳述上改變了說辭。在接線員都沒問的情況下,她主動說,(姐姐)爲了保護我,把門給關上了。這個說法有多荒謬,前面已經寫過了。

(截圖來自@黃樂平律師微博)

4,11月3日凌晨案發,11月7日,日本警方逮捕陳世峰,理由是他曾威脅過劉鑫,但不確認和江歌一案的關係。一直到24日才以殺人罪逮捕陳世峰。

24日,日本警方公佈嫌犯爲陳世峰,記者再次詢問劉鑫:“是否知道當天在門外的就是陳世峰?”劉鑫回答是:“我只是把該說的都說了才破的案”。

這話聽上去她是把作證當成了人情?是巨大的付出和犧牲?可是無論在日本還是中國,作證都是公民義務,更何況是你招來的兇手。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時,可以裁定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令賠償由於拒絕所產生的費用。

而且劉鑫到底有沒有如實作證呢?據日本警方此前公佈的細節,江歌遇害前曾在門外與一名男性爭吵。江歌母親第一時間懷疑是劉鑫的前男友。而劉鑫則表示,她不知道當時與江歌爭吵的人是誰。

劉鑫是個聰明人,就算退一萬步,她沒看到陳世峰,也沒和他隔門對話,以她知道陳世峰當天凌晨會伏擊自己,會想不到門外的是陳世峰?

她確實說了和陳世峰的過節,那是不得不說,但對於抓捕陳世峰真正有利的,證明陳世峰當晚在現場的情況,她卻都說不知道,沒聽到,沒看到。因爲她怕扯出她的責任。

以她一貫自私自利的性格看,她或許爲了迴避承擔責任,內心深處都不希望陳世峰被抓到。江歌死了,陳世峰揹負命案也有把柄在她手上了,這樣,她不雅視頻不會被捅出來,她鎖門(疑似推江歌出去)的事也不會被人知道。

5,爲了證明自己對江歌的死亡沒有責任,劉鑫及其擁躉散播謠言稱,陳世峰當晚想殺的目標就是江歌。

他爲何殺江歌,總得有個理由吧?

劉鑫暗示,江歌愛上了她,陳世峰是殺情敵。

她在當年多次發表這樣的言論:“一年裡,我無數次地忍不住想要公佈我跟三叔的真正關係”、“你知道你傷害的是三叔的什麼人嗎?”、“三叔跟我表白你看見了嗎?”……

(截圖來自微博)

就連當時採訪他們的局面主持人都看不下去了,當時發過個微博:“那些說江歌是同性戀的,可以去死了。”

甚至可以說,江歌都未必有那麼喜歡劉鑫這個朋友,她對劉鑫的照顧只是出於她的善良。

江歌媽媽後來看到女兒一條僅自己可見的微博,吐槽劉鑫:

“少女真是耍小心眼,家不會打掃,早飯不會買,牙膏也不買,垃圾也不會倒,一定要等我回來倒,只會嘴上說說嘛。”(2016年10月25日)

陳世峰當晚的目標是江歌嗎?絕對不可能。

根據日本警方找到的監控記錄,下午時陳世峰就跟蹤江歌和劉鑫,當她們倆在地鐵站分開時,他繼續跟蹤劉鑫一人。他的目標就是劉鑫,只有劉鑫。

當年日本法庭上,法院最後的判定也是:“被告人陳世峰原來計劃是去殺劉鑫,但當時劉鑫已經進入房門。所以在計劃沒有得逞、本該離開的時候,卻殺了江歌。”(當年報道原文)

他爲什麼沒得逞啊?還不是因爲門從裡面被鎖了。

劉鑫爲了撇清自己的責任,減輕自己的道德壓力,真是無所不用,讓人歎爲觀止。

6,劉鑫全家對江歌媽媽的侮辱。

劉鑫的自私基因看來是來自家庭了。記得江歌媽媽當年說過一件事,當時他們得到日本傳來的消息,江歌和劉鑫公寓出事了,於是便聚在一起焦急地等待大使館的消息。後來熬到凌晨,終於知道是江歌去世了,劉鑫沒事,劉鑫父母立刻高興地站起來,不說一聲就走,都沒安慰一句江秋蓮。(憑記憶,可能有不準確的地方)

至於法院認定的,劉鑫以及她父母對江歌媽媽發表的一系列刺激性言論,大家或多或少都看到過。

尾聲

有個朋友有次對我說,唉劉鑫也是個小女孩,也要允許人家害怕嘛。是我可能也害怕開門,而且那門不是她鎖的吧?

我對她說,你說得不錯,我們當然允許一個人軟弱、自私、害怕。但江歌和劉鑫不是隨機偶遇一個瘋子,這人是劉鑫的前男友,並且江歌是爲了等劉鑫一個小時,才遇上陳世峰的,不然她早牀上睡覺了。

我們僅僅保留這個最不帶主觀惡意的情節問你,如果這事發生在你身上,你朋友死了,如果你是劉鑫你是什麼心情?她說會很內疚。我問你會道歉和賠償嗎?她說當然會,會主動道歉和賠償。

我說這就對了。我們現在並不是讓劉鑫接受和陳世峰一樣的謀殺審判,只不過要求她道歉和賠償而已,這難道不是一個普通人應該主動去做的嗎?可是江歌媽媽五年都沒等到。

更何況劉鑫的比上面的假設惡劣得多:隱瞞危險、鎖門、激怒、不叫救護車卻諮詢法律問題、說謊、挑釁……關鍵甚至不在於她在案發那一刻先跑回家不開門的應激反應,而是她在案發前後的作爲,把她的自私自利表現得淋漓盡致。

從劉鑫一系列行爲中,可以看出她有多麼在意不要把事情鬧大,維持她虛假的形象,全身而退,所以江歌媽媽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公開了她的名字,並質疑她前男友是兇手,便讓劉鑫癲狂了,堅決不承認自己有任何錯。

像劉鑫這樣的人,在生活中很常見,他們虛僞而又雞賊,就連同住的江歌都看出來了,說她“耍小心眼”。他們喜歡和那些付出型的人做朋友,談戀愛,通常總能佔盡周圍人的小便宜,還能在嘴上沾盡道德的光。雖然有時也遇到僞裝慷慨的人,惹一身麻煩。本來這次,她也很可能矇混過關,但她遇到的對手是江秋蓮。

網上有很多人辱罵江歌媽媽,說她斂財,我每次看到這種言論,心頭都會想so what?? 她開打賞,帶貨,賺到錢怎麼了?爲了爲女兒尋求正義,四處奔波,不能工作,打官司,有多耗費錢?就算她用這錢來買房子,過好日子,又怎麼了?

有人寧可相信,這是一個母親愉快地利用女兒死亡賺流量錢,也不相信這是一箇中年失獨的單親媽媽在巨大的痛苦中爲女兒復仇,尋求解脫?

真有人覺得,她這麼多年來的鬥爭是爲了一筆賠償金?江歌媽媽此前此後都表示過這筆賠償會全部捐出。顯然,這次審判對她最大的意義,是讓法律確認劉鑫有過錯,讓劉鑫受到懲罰。

看到江歌媽媽帶了判決書全文到江歌的墓前朗讀,我想這是對生者和死者都是很大的安慰。希望劉鑫能履行賠償,也希望江歌媽媽在五年的鬥爭塵埃落定後,也能有更平和的後半生。

參考資料: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217896

https://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69296145940688&mod=zwenzhang?comment=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7MT5U1L0516FC9F.html

http://m.news.cctv.com/2016/11/25/ARTIEahDm2DDlmSxwVkmckOS161125.shtml

https://www.guancha.cn/FaZhiWang/2017_11_14_434732_s.shtml

https://www.sohu.com/a/211685054_65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