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石明謹兼差球評挨罰20萬 遭降級減薪提上訴結果出爐
臺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因擔任球評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降1級改敘,罰款20萬。(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因擔任球評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他在電視臺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賺車馬費等283萬多元,並領取足協出席費5400元,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石不服提上訴,遭第二審駁回定讞。
46歲石明謹在臺灣足球界享有盛名,但懲戒法院第一審調查發現,石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2011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也擔任足協紀律委員,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雖然石多次宣稱沒有違法兼差,但合議庭認爲,《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謂「業務」只要以經常、持續的行爲,做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就是業務。
合議庭認定,石的違法行爲讓民衆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