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交大警員石明謹兼差球評挨罰 他提上訴稱每年40支嘉獎
臺北市員警石明謹(左二)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因擔任球評,今年7月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他在電視臺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賺車馬費等283萬多元,並領取足協出席費5400元,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他不服提起上訴。
石明謹提上訴後主張,擔任警察25年,每年嘉獎超過40支,沒有因擔任球評有影響到警察工作,他推廣及教育足球運動30年,爲臺灣足球界培養很多優秀的運動員,在警界、運動圈受肯定。
懲戒法院調查,石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2011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也擔任足協紀律委員,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謂「業務」只要以經常、持續的行爲,做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就是業務,將石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