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糖哥哥」商標廢止獲准 MOMO電視公司提告敗訴

藝人陳嘉行2019年5月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廢止「焦糖哥哥商標註冊獲准,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近日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敗訴。(翻攝自「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臉書

成立MOMO TV的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將「焦糖哥哥」4字登記爲商標,藝人陳嘉行2019年5月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廢止註冊獲准,優視傳播提出訴願遭駁後,提出行政訴訟。智慧法院近日判決,認爲優視傳播在「焦糖哥哥」商標在廢止申請前3年,確實沒有使用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申廢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判優視傳播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優視傳播2008年6月27日將「焦糖哥哥」商標註冊,並將其分類在各種書刊雜誌文獻出版發行、舉辦各種講座親子活動節目網路電視廣播服務使用,而商標延展註冊只到2018年底。

陳嘉行2019年間以商標法「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規定向財院申請廢止商標獲准。優視傳播便提出行政訴訟,拿出「momo親子臺」YouTube註冊帳號資料、「MOMO歡樂谷」系列專輯光碟、DVD專輯,證明商標註冊後有在電視節目上使用,並稱與陳嘉行簽訂的契約書、合約內容中沒有指「焦糖哥哥」4字是他的藝名,焦糖哥哥僅是契約約定的角色扮演,並認爲智財院處分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而陳嘉行也向智財院聲明請求駁回,他表示,「MOMO親子臺」頻道等系列節目,有「焦糖哥哥」字樣出現,僅是對出場人員身分的介紹,沒有特別顯著性,並非商標使用,消費者無法得知「焦糖哥哥」有識別性。智財院認爲,節目上使用焦糖哥哥文字、角色設定或扮演等非商標使用,判優視傳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