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完證交稅 不能由他人代繳交割款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個人或是證券承銷商出售上市櫃或未上市櫃股票,繳完證券交易稅之後即完成交易行爲、等於是將股票移轉給買方,買方必須繳清款項、否則將進入違約交割程序,不能移轉他人代繳證券款項。
官員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證交稅是由賣方負擔,等到出售有價證券並繳納證交稅款後,即使買方尚未繳清股票款項、仍不能申請變更持有人,若買方要另外賣股給他人,必須要繳完交割款後,再繳納證交稅,才能移轉給他人。
依財政部1974年函釋規定也顯示,若個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繳完證券交易稅者,無法退還已繳納稅款,即爲完成股票過戶程序,買方不能再以未支付股款、未辦理股票過戶等理由變更買家。
在上市櫃證券交易方面,個人透過券商買賣股票爲「款券劃撥制度」,投資人先前在證券商的開戶手續辦理齊全,證券商可幫忙處理完交割手續,假設投資人要購買股票,投資人只要在成交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上午10點前備妥支付買賣股票股款即可。若是要賣出股票,券商會先代繳證交稅、再向賣家收取稅款與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