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不實發票 溢繳稅款不能退還
南區國稅局說明,A公司於2015年至2018年間,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額共計7千餘萬元、稅額350餘萬元,交給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事後被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隨後A公司雖主張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虛開不實發票所多繳的營業稅350餘萬元,不過遭國稅局否準,A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誠實信用原則是公私法共通法理,《民法》規定,對於不法行爲而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營業人違法開立不實發票而導致溢繳稅款,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且《稅捐稽徵法》也規定「行爲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切勿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不僅觸法,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也會因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不予退還,營業人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