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系代簽名字,是否要擔責?
“案例苑”
原標題:借條系代簽名字,是否要擔責?
光明日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案情:趙某和張某系夫妻,趙某因生意週轉需要資金,向馬某借款11萬元,並在借條上約定了利息以及還款時間。借條上借款人處有夫妻二人簽名,因張某不會寫字,由趙某代簽。借條書寫在趙某、張某身份證複印件背面。借款到期後,二人未如期歸還。後馬某多次催要借款,二人均以生意不好等原因不予償還。馬某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和趙某對11萬元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張某辯稱其簽名系代簽,不應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判決:根據原告馬某提交的證據,借條書寫在被告趙某、張某身份證背面,因被告張某不會書寫名字,所以由其丈夫趙某代爲書寫簽名符合常理。經覈實,被告張某表示對借款知情,且有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趙某、張某共同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11萬元及利息。
●說法: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認定借款合意的重要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審查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是看簽字,根據“共債共籤”原則,有夫妻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二是看用途,夫妻一方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負債,出借人須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實踐中,出借人確實是與夫妻雙方達成的借款合意,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出具借條、欠條的借款憑證,並簽名按捺指印,確保簽名的真實性,避免出現借款憑證因簽名缺失使得借款事實難以確認,陷入舉證困難的不利後果。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