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結構債案張平沼夫婦遭起訴 更二審大逆轉
張平沼(本報資料照片)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被控2005年處理金鼎投信近85億多元結構債時,爲規避自己應承受的1億多元損失,將虧損轉嫁到旗下金鼎證券,致投資人受損,臺北地方法院將張平沼夫妻依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重判7年6月及8年6月,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爲,他們沒有意圖損失轉嫁給金鼎證券的不法意圖,逆轉改判無罪。
另張平沼被檢方起訴與姪子張國安、外甥女林瑞足共同挪用金鼎證2.5億元,臺北地院認爲這是在融資擔保額度內的行爲判處3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更二審合議庭併案審理後,駁回上訴、判決無罪。檢不服可上訴,但須符速審法規定。
檢方起訴指出,金管會2005年間因全球經濟問題、次貸金融風暴,爲防止國內金融業發生擠兌風險,頒佈「三大鐵律」要求投信公司出清結構債時,須符合法令、不可讓投資人受損、若有損失由公司股東自行吸收。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被控指派妻子陳淑珠擔任公司董事長,與副總經理房冠寶(獲判無罪)漠視金管會的規定,爲規避大股東應分擔的1億多元損失,將金鼎投信高達85.6億元的結構債,轉移到金鼎證券,由投資大衆來承受,以拖待變。
臺北地院及高院將張平沼夫婦各判刑7年6月、8年6月,經最高法院撤銷後,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爲,金管會的「三大鐵律」中「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等,決策過程違反組織法,又明顯悖於投資常規、國際慣例,且與公司法規定未合,屬不具法律上拘束力之行政指導。
更二審指出,三大鐵律不足以引爲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的依據,且張男等人是配合金管會且以金管會所認可的處理方式,難認張等人有將損失轉嫁金鼎證券公司,以規避金鼎投信公司股東責任之不法意圖,因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