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沼夫婦遭控金鼎證結構債案掏空4.2億 更審逆轉無罪
▲前金鼎證董事長張平沼夫婦,被控涉嫌金鼎證結構債案,更審獲判無罪。(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前金鼎證董事長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在2005年間出清結構債時,爲了避免鉅額虧損,將結構債虧損轉列名下的其他公司,再由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另外2人爲鞏固經營權,也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2.5億元給張平沼家族,套取資金後再由陳淑珠收購金鼎證股權,取得過半席次董事,總計2次犯行造成金鼎證4.2億元損失。一二審均將2人重判7年6月、8年6月。但高院更審28日逆轉改判2人無罪。可上訴。
本案緣於2005年間,檢方起訴指出,金管會當年通令求各金融機構出清結構債。當時張平沼原定將金鼎投信經理的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出清,以避免基金規模過度膨脹而引發系統性風險;但因一次出清可能造成約新臺幣6億元虧損,超出金鼎投信可承擔範圍,張平沼夫婦便指示屬下,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持有的競遠、鴻揚、欣鴻、匯普與盛業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以避免自己持有的金鼎投信股權受到鉅額損失。
此外,陳淑珠當時爲反制開發金控爭奪金鼎證經營權,除安排旗下的崧嶺投資公司對外徵求委託書,並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以結構債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額。但陳淑珠堅持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額2.5億元,套取資金由陳淑珠所掌控的聯升公司出面收購金鼎證股票,以行使股東權利,在當年金鼎證的股東會順利取得5席董事,順利保住經營權。
檢方認定張平沼夫婦所爲,造成金鼎證4.2億元虧損,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2夫婦均有罪,2010年間將張平沼判刑7年6月、陳淑珠判刑8年6月。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也認定2夫婦有罪,維持原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