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尚昌掏空案遭求償 林鴻明等人二審逆轉須賠近5億

金尚昌掏空案,高院二審逆轉改判林鴻明等人須連帶賠償近5億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臺北101大樓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嫌在1998年間利用淡水大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並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更審遭重判10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金尚昌公司求償10億多元,一審未準,但高院二審3日出現改判,判決林鴻明須與另2人連帶賠償近5億元。

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原本爲三重幫林傢俬人公司「林三號」,林三號公司後來股票公開發行後,改名爲金尚昌公司;但金尚昌爆發掏空案件後,2013年間又經股東會同意後,改名爲「愛山林建設公司。

而林鴻明原本爲金尚昌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1998年間,金尚昌以淡水鎮水仙段的69筆土地,向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18億多元,後來宏國集團爆發財務風暴,這些貸款被中聯信託列呆帳。但中聯信託又將這筆呆帳以12億元轉賣「白天鵝」建設公司,林鴻明再以自己1人支配的「啓揚」公司以12億100萬元向白天鵝買回土地;之後與大隱建設合蓋「藍海豪宅,賺取10.22億利潤。至於價值12億餘元的米蘭段土地,則在買主王在山等三人以7.9億元取得所有權後,由林鴻明再以5億元買回。

檢方認爲林鴻明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金尚昌公司,對林鴻明與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南聰、金尚昌公司總經理陳祈蒼與金尚昌財務財務長董翠華等4人,提起公訴。林鴻明一審遭重判9年半,二審改輕判1年8月,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2018年更一審又將他重判10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至於金尚昌公司也起訴對林鴻明、陳祈蒼、董翠華等3人求償10億多元的損失,一審全數駁回。但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爲在水仙段的土地部分,林鴻明的啓揚公司僅支付3500萬元就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後又輾轉透過人頭地主與他人合作在水仙段土地上興建建物出售獲利,讓金尚昌受有2億3933萬1447元的土地所有權損害,及喪失在該土地興建建物出售可獲得之預期利益7億202萬3701元,經過計算後,這部分逆轉判決林鴻明等3人須連帶賠償4億9633萬1447元本息,若判決確定加上利息的話,林鴻明等人須賠償近7億元。另外高院這此也認爲,米蘭段的損失部分爲2億5813萬96元,應由陳祈蒼一人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