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蔡友才遭求償57億 一審免賠

兆豐銀遭美方、我金管會裁罰共57億餘元,提告向前董事蔡友才(圖)、前總經理吳漢卿求償,今遭臺北地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豐銀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規定,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我國金管會裁罰共57億餘元。兆豐銀認爲是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疏失造成,提告求償這筆罰金,但臺北地院引用「商業判斷法則」,認爲不能單就裁罰結果反推當初有疏失,遂判兆豐銀敗訴,可上訴。

兆豐對蔡友才、吳漢卿的求償金額,是以NYDFS裁罰紐約分行1.8億美元、摺合臺幣約57億餘元,加上我國金管會裁罰的1000萬元爲基礎,這筆罰金也創下金融業銀行向董事求償金額的最高紀錄

兆豐銀主張,NYDFS於2016年間出具年度金融檢查報告,指出紐約分行有15項缺失,但蔡友才、吳漢卿輕忽重要性,沒有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甚至僞造不實「Cover letter」應付,最後被NYDFS、金管會裁罰,2人違反忠實義務、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業務處理、監督均有過失,應付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美國司法實務發展出「商業判斷法則」,認爲商業行爲多少都有風險,爲免事後司法訴訟不當牽制商業活動,即使負責人決策導致公司虧損,且事後證明決策錯誤法院也不應以「事後猜測角度認定決策當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法官認爲,除非能證明決策者當下出於「惡意」目的,或存有重大利益衝突關係,或處於「資訊不足」而濫用裁量情況,才能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本件兆豐銀無法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有這些情況,以及不實「Cover letter」與裁罰間的因果關係故判兆豐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