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到前夫攤位搗亂控傷害 證人指她「跌到」逆轉判無罪

黃姓婦人到呂姓前夫攤位搗亂跌倒受傷,告前夫傷害一審判拘役40日,高雄高分院逆轉判呂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一對夫妻原在市場擺攤,因糾紛不斷而離婚,去(2024)年2月間,離婚後的黃姓女子到呂姓前夫的攤位拉扯車窗、破壞玻璃紙,呂男上前阻止時,黃女跌倒受傷,反控呂男傷害,一審判呂男拘役40日,他不服上訴二審,3位證人都指證黃女是在拉扯時,自已跌倒受傷,高雄高分院改判呂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此案發生在去年2月19日12時許,當時呂男在左營某市場擺攤,在收攤時,黃女來找呂男理論,指呂男的貨車及車上很多東西都是她買的,她要拿回來,出手拿車上東西,結果兩人發生爭執,黃女動手扯下呂男的車窗窗簾、玻璃紙,呂男出手阻擋黃女破壞他的車子,結果呂男上前阻止黃女,黃女卻跌倒受傷,她告黃男出手毆打她,導致她右手臂挫傷及瘀傷、右小腿瘀傷、頭痛等傷害。

呂男否認有出手毆打黃女,他反駁黃女說法,強調他只是阻擋黃女破壞他的車子,是黃女自己沒有站好跌倒,在阻擋的過程中,黃女碰到他的身體,但是他沒有要去碰黃女的身體,更沒有出手毆打黃女。

但三位當時在場目擊證人指出,當時黃女歇斯底里的叫,衝向呂男的車子大喊大叫,把副駕駛座的東西全部扯下來,呂男上前按住黃女肩膀,阻止她不要再往前動,黃女下來又跑到車前面拔雨刷,又把置物箱的東西拿出來往地上摔,呂男要阻止黃女,他按住黃女的右肩膀、沒有動手毆打、也沒有拉扯黃女,結果黃女就摔倒受傷。

法官審理後認爲,黃女提出的驗傷單僅能證明她受傷,但無法證明呂男有出手毆打她,且三名在場證均證實呂男並未出手毆打黃女,又指黃女有跌倒受傷非呂男出手推擠,呂男的罪嫌不足,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