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6年來移送逾40件地下保單案 示警5大風險

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近期又開始在網路上流竄,據金管會內部統計,從2008年到今年6月底,共收到40件的民衆申訴或檢舉,其中有1件正在調查局偵辦中,39件都已移送到法院或地檢署,最高紀錄曾在2011年移送高達13件案件。

金管會表示,不肖業者在賣地下境外保單,最常見的手法,多是假冒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在社羣媒體、網路推介招攬,過去最常見是美國的保單,近期則觀察以香港保單最多。

金管會指出,銷售境外保單的公司,多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發行的保單也是沒有經過金管會審查通過的,民衆如果貿然購買,可能會面臨5大風險。

一是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金管會表示,如果民衆買地下保單,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後,需要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二是資訊不對稱,因境外保單多是以英文書寫或是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民衆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是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四是恐有被詐騙的風險,因爲不肖人士可能借由提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會被騙取保險費;五是境外保單不被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規定。

金管會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非法銷售地下保單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衆切勿以身試法,民衆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