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
8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五章六十五條,包括總則、合規管理職責、合規管理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推動合規文化建設,建立健全科學先進、全面覆蓋、權責清晰、獨立權威、務實高效的合規管理體系。
在合規管理職責上,《辦法》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含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主管或者分管領域業務合規性承擔領導責任;金融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分支機構和納入並表管理的各層級金融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落實本部門、本級機構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部門、本級機構合規管理承擔首要責任。
根據《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金融機構應當在所設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合規官是本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本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衝突的部門。金融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首席合規官、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合規官的除外。
對於兩者的任職資格,《辦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除了要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相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還應在學歷、工作經歷以及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方面滿足相關要求。
《辦法》要求充分發揮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合規管理體系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內外溝通的核心功能,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業務條線的主體責任、合規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內部審計的監督責任,做到有機統籌、有效銜接。
在合規管理保障上,《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爲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履職提供充分保障,賦予相關人員和部門提出否定意見的權利。同時,還應當爲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充足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此外,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合規官報告的獨立性,實行雙線彙報,以向首席合規官彙報爲主,並向本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彙報。決定解聘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
金融機構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依法合規開展工作。
就薪酬而言,《辦法》也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合規管理人員薪酬管理機制。首席合規官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於同等條件(同職級、同考覈結果)高級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合規官及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所在機構同等條件(同崗位類型、同職級、同考覈結果)人員的平均水平。國家對國有金融企業薪酬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監督管理方面,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合規管理報告。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首席合規官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辦法》同時還明確了相關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等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嚴肅追責,加大懲戒力度。
金融監管總局也作出了過渡期的安排,過渡期爲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本辦法施行前,金融機構已設置的首席合規官、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作爲高級管理人員的總法律顧問,可以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首席合規官各項職責。上述人員工作調動前,不受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覈准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