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數位大利多 金管會開放金融資料共享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表示,金控公司非常期待這項開放,可在取得客戶同意後,全集團運用客戶更多資料,「在數位化、智慧化發展,未來想像空間非常大!」
同時,證券商目前只能因金控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及洗錢防制才能共享資料,未來將大幅開放,但首次適用必須申請。
金管會表示,這是爲了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客戶可大幅省掉填寫基本資料的時間,各金融機構也可共享金融資料,省下重複的審查時間。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表示,過去金融機構共同行銷是消費者同意留下姓名、電話、地址作爲被動行銷,現在是客戶同意下,主動提供相關金融資料,可節省很多重複作業資訊,是從客戶需求端創造出來,利用科技進步的新金融服務模式。
這項開放將有三大項功能,一是提升金融業客戶的便利性 滿足客戶需求,進行資料傳輸與共享,將可有產業新的模式、創建新生態圈。
二是對金融產業發展來說,資料經客戶同意、去識別化後,經過大數據分析,更全面瞭解客戶,減少錯誤行銷,金融機構可發展成「智慧型的金融產業」。
三是金控集團間、轉投資事業間、金融機構間的相互資料共享,有利全市場的發展。
邱淑貞強調,這次的開放,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非常重要,呼籲金融機構要建構良好內控,珍惜客戶對金融業的信賴,也珍惜法規的進步,市場纔可持續向前邁進。
新指引適用對象有三種,一是金控集團;二是非屬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三是非屬金控或金融集團的金融機構間。
開放的資料有五原則,一是現行可依其他法令共享資料者,不受新規定影響,二是現行金融法規未明確規定或沒有限制者,金融機構在完備內控規範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可依此指引、個資法、內控規範辦理;三是現行金融機構間已依其他法令或個資法共享資料者,可繼續辦理,並在六個月內完備內控規範報董事會同意。
四是不以向金管會申請爲開辦的必要條件,但若是證券期貨業,要辦第三類金融機構(即非金控及非金融集團)間資料共享者,要採首案申請制;五是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得由金控或控股金融母公司統籌建立資料庫、管理資料共享。
同時想承作的金融機構必須作到五大點工作,一是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二是落實客戶權益保障;三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四是確保資料傳輸安全;訂定妥適的內部管理政策。
金管會表示,資料共享的目的有二,一是辨識風險或進行風險控管;二是減少客戶重複輸入資料、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業務。而現行法規已可共享資料的包括共同行銷、洗錢防制、合作推廣的資料。
例如現在客戶要開證券帳戶,必須先開交割帳戶,若A證券公司與B銀行間有合作關係,客戶在A券商填的資料可在同意下傳給B銀行,就不必重複填寫,省去很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