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糾紛不用浪費時間上法院 北院啓動轉介合作機制

臺北地院金評中心合作,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增加案件處理效率。(圖/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爲了因應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增加,法院於2017年啓用ADR(訴訟紛爭解決機制)機構查詢平臺,另有鑑於多數金融交易活動、金融服務業總行或公司多集中在臺北市,臺北地方法院處理的相關民事案件數量也最多,選定臺北地院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合作,自6月12日起,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減少司法資源浪費民衆解決糾紛所需成本

司法院表示,近年來因社會經濟活動變遷及新型態交易出現,訴訟案件急遽增加,導致法官工作愈加繁重,影響民衆的效率需求。有鑑於ADR機制已成爲世界各國潮流,司法院於2017年12月15日,便已啓用ADR機構查詢平臺,供民衆查詢各紛爭需求的ADR機構。

另也因臺灣的金融交易活動,以及金融服務業的總行或總公司大多位在臺北市,臺北地院轄下處理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的民事案件最多,因此選定臺北地院與金評中心合作,自6月12日起,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在受理民衆有關金融消費爭議紛爭的訴訟輔導諮詢時,得將個案轉介至金評中心,專人專線協助解決,以求有效降低處理案件的成本及時間

而金評中心的評議委員,皆爲具備銀行保險證券等相關專業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所做的判斷,具有仲裁效果,且經歷年統計發現,與法院判決結果大多相符,可作爲兩造解決紛爭的參考。至於費用部分,金評中心處理案件,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服務費,不向民衆收取。

司法院表示,所謂金融服務業,包括證券期貨、保險、電子票證券、銀行等。受理評議範圍包含銀行辦理存款貸款信用卡業務等,以及申請保險理賠、業務員招攬不實等案,還有購買基金、債券商品和受託買賣業務等。

民衆遇到糾紛案,第一步應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服務業需在30天內回覆,若未回覆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便可在60天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評中心原則上於受理申請起3個月內進行評議,在一定金額以下做出的評議決定,將對金融服務業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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