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擬加嚴用電大戶門檻降至2000瓩 環團批遠遠不夠
環團及立委今共同召開記者會,並提出民間版本的用電大戶條款修正草案。圖/綠色和平提供
「用電大戶條款」2021年上路後,屢遭環團質疑成效不彰,爲此,經濟部進行修法檢討,鎖定納管門檻、提高綠電負擔比率、裝置量改用電量等3大方向。但環團認爲修改內容「遠遠不夠」,建議修正速度仍需加快並提出下修門檻的時程規畫,以及改用實際用電量來計算用電大戶應負擔的綠電義務。
綠色和平與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今共同召開記者會,不滿用電大戶條款法定2年檢討時程已延宕近1年,經濟部卻仍未公佈最新調整草案,因此提出民間版本,盼擴大管制範圍、提高義務量、增加罰則等訴求。
針對民間版本的用電大戶條款修正草案,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說明,認爲應提早公告擴大認定範圍,將用電大戶認定門檻從契約容量5000瓩降至800瓩,且政府機關、教育業、火力發電廠不該被排除在義務戶外,並以「企業或集團」作爲義務申報主體,避免企業藉由拆廠、拆電錶來規避。
高茹萍進一步指出,業者應以前一年或前幾年的總用電量作爲義務基準,避免用電、排碳大戶以自建電廠或與臺電簽訂契約容量規避社會責任,同時提高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量,將2025年以後的義務量,從用電大戶原10%,提升爲至少實際用電量的20%,並依能源轉型目標,將2030年用電大戶義務量提升至實際用電量的30%、2050提升爲50%;另要求企業裝置的綠電設施應在臺灣廠區,並在臺灣購買綠電憑證。
罰金部分,未在主管機關通知後5年內履行義務者須繳納代金者,應訂定罰則予以懲罰,金額不得低於代金;難以達成2030及2050的減排目標者,政府應善盡推動進程之責,將原主管機關通知5年義務履行時程縮短爲3年。
立委洪申翰表示,今年COP28,聯合國已達共識,在2030年前將全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提升3倍,全球每年平均能源效率提升2倍,預期國際對淨零及再生能源的要求力道會更大,要求經濟部應儘快提出用電大戶條款的檢討,及早提出下一階段的修正方向與規畫,且未來在修訂相關法規,應納入更多公民參與。
針對環團抗議用電大戶條款太鬆,經濟部表示,目前修法檢討已進行中,並鎖定3大方向,包含納管門檻,強調確定下修契約容量5000瓩,目標3000瓩、2000瓩,到800瓩均有評估,以及提高綠電負擔比率與裝置量改用電量。
對此,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徐祥誠說,經濟部提出門檻將下修至2000瓩,修正速度仍需加快。若經濟部評估下修至800瓩目前不可行,也應公佈未來下修門檻的時程規畫,讓未來將受到用電大戶條款納管的廠商能提前做好準備。
針對綠電負擔比率提高至20%部分,徐祥誠表示,若經濟部仍以契約容量計算,對改善目前用電大戶綠電負擔不足的情況影響有限,認爲「以實際用電量」來計算用電大戶應負擔的綠電義務,才能真正反應用電大戶的排碳責任,這也是用電大戶條款設立的初衷。
綠色和平表示,希望經濟部能如實在明年春節後提出檢討結果,並提出長期規畫以展現管理用電大戶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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