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身高限制 改以工作職能爲導向綜合評量
內政部長劉世芳關切性別平等待遇及人民服公職權利,於會議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依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行政法院於昨日宣判,針對憲法法庭113年5月31日憲判字第6號宣判一般警察特考所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所設立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羣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經最高行政法院重審認定駁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上訴,判決陳女勝訴確定。
內政部指出,針對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內政部前於113年8月6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會議,內政部長劉世芳關切性別平等待遇及人民服公職權利,於會議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依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已綜整相關單位意見,將於近期提供考試院研修,並於114年實施新制,期透過擔任警消的工作職能爲導向,進行各項體格綜合評量與檢討,以保障女性報考警校、服公職的權利,期望未來有更多優秀人才加入警政、消防工作,共同爲社會大衆服務,守護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