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銀住火險超收 遭金管會罰180萬!
▲保險業務缺失,金管會今日核處京城銀行、新光產險180萬及60萬。(圖/資料照)
金管會今(9)日表示,發現京城銀行在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未依內部作業規範審覈相關文件,導致要保人前後年度簽名不一致,且在沒經過要保人同意爲前提,擅自變更保險公司、增加保費,導致5位客戶長達3年被超收保費3,153元,等於每人每年被超收210元,除了對京城銀行處以180萬元罰金,將要求京城銀全面清查後,若還有其他被超收情事,要全部退費給保戶。
金管會表示,今日通過京城銀行與蔡姓保險代理人,及新光產險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核處京城銀行2項限期1個月改正,並處180萬元罰鍰,對蔡姓保險代理人核處立即改正;另外新光產險覈保作業欠妥適,金管會開罰60萬元。
至於違反保險法的具體事由,京城銀行有三大缺失,第一,在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未確實依其內部作業規範審覈相關保險文件,致有要保人前後年度簽名不一致、或與授信契約文件之簽名不一致情形;第二,擅自爲客戶更換保險公司致保費增加,卻未事先說明及取得客戶同意;第三,未保存招攬相關文件副本;其中,蔡姓保險代理人,在執行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簽署工作時,未確實審覈要保書應由要保人簽章卻簽署要保書。
新光產險則是在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批改作業的過程中,在要保人簽章欄位空白處上批改,違反核保過程應確實審閱要保人的簽章等規定。
金管會呼籲,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落實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確保其內部作業規範及作業流程符合法規。銀行如依授信契約之授權,代理借款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應依授信契約載列之保險約定並以該借款銀行名義爲之,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逕自異動相關投保條件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