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抵價換新車應開立舊車抵價款及新車全額之發票 以申報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爲銷售額。因此,營業人購買新車,同時車商又估價回收舊車,並以舊車折抵新車部分價款,這類「以舊換新」的模式,屬以物換物的交換行爲,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新車時,以舊車抵價新臺幣5萬元,折抵後實付45萬元,甲公司等同以5萬元出售舊車,應依換出舊車抵價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上載銷售額4萬7,619元及營業稅額2,381元,並取得乙公司開立新車全部價款50萬元,上載銷售額47萬6,190元及營業稅額2萬3,810元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
臺北國稅局呼籲,如果營業人有以舊物折抵購買新物價金,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