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爲教授背黑鍋 臺大生連署要求徹查論文造假案 

▲臺灣大學傳出論文造假案。(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蕭玗欣/臺北報導

臺大研究協會、臺大工會發起連署,表示包括校長楊泮池捲入的論文造假案已讓臺大名聲蒙羞,研究生與助理卻要爲了體制、爲了教授背起黑鍋,要求教育部與臺大應對研究造假事件應徹底調查設置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若利益衝突應迴避,避免教授包庇與干涉調查進行;涉案教授應負起政治責任並且懲處。

該份連署團體包括臺大研究生協會、臺大工會、臺大大新社、臺大大陸社、東海大學工會,及超過50位臺大學生、研究生個人連署。

日前楊泮池曾表示未來將要求所有研究生上過學術倫理課程,對此學生在連署聲明中也表示,許多學科訓練過程中早已納入「研究倫理」等內涵,但爲何抄襲、造假事件仍層出不窮?因爲包括教育部、大學校方主事者,對於教授、對於高教制度問題,都沒有做出應有的檢討。即便學生可能涉及其中,但是當前述造假的迴圈沒有被點破、主事者卻一味指責是學生個人的「教育問題」,妄想虛晃一招「學術倫理」課程便想了事,卻無能針對涉案教授與高教制度做出檢討,讓研究造假事件不斷髮生。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1日安排審查國立大學預算,楊泮池今也出席,並對論文造假案發表聲明。聲明中表示,對於郭明良教授主動撤回2016年發表於自然細胞生物期刊之論文,及其對學術倫理所引發的負面效應,臺大已成立特別委員會獨立進行調查。

楊泮池在聲明中提到,經與郭明良教授團隊查證,本人爲共同作者之論文並非如外傳被撤稿。4篇文章中有1篇無疑義,1篇於2008年獲期刊同意勘正後登出,另1篇也已獲同意勘正,餘下1篇仍在勘誤程序中。

楊泮池表示,基於團隊成員信任,共同作者(如本人)主要檢視自己研究領域專長之部分,之後由通訊作者(如郭教授)負責內容統合;論文投稿刊登過程中,本人爲共同作者之一,雖有仔細檢查,但照片與圖示之真僞確實難以辨識,致生憾事。爲釐清爭議,願接受特別委員會的調查,如涉及蓄意造假,本人願承擔相關責任。

臺大工會聯署聲明全文

近期前臺大教授、高雄醫學大學副校長郭明良先生,以及包含臺大校長楊泮池等多位臺大教授涉嫌研究造假的事件,我們感到相當遺憾、臺大的名聲也因此蒙羞。事實上,近幾年類似事件所在多有,教授們爲了生產更多論文以符合高教體制的評鑑,學生與助理成爲最重要的勞動力來源;但當相關事件發生時,涉案教授卻往往只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徒留「教育問題」與「學術倫理」等枷鎖,拴在研究生與助理身上。

一、學生來做工,教授拼業績

臺大作爲「研究型大學」,學術工作的核心在於研究,研究生與助理、博士後研究員就成爲最重要的底層勞動者。以臺大而言,約一萬七千名的研究生、其中上千名的研究生擔任兼任研究助理,另外還有兩千多名的專任助理,支撐起龐大的研究工作。但研究生助理的薪資不高、綁在教授的計劃下,還有論文指導的關係,研究生若想要好好生存在學術界、或至少獲得學歷,就不得不依賴教授,盡力爲教授完成研究工作。

教授爲了在學界生存、或者累積學術聲望,必須產出得以在學術期刊上累積點數的論文,更往往淪爲資深教授濫權掛名的對象;大學爲了競爭排名、獲取教育部補助,自然也更加看重這些評鑑制度。但是,教授除了研究之外,還身兼教學、行政,或者是在校外有着非份的職位,不一定有時間充實學術知識、認真進行研究。許多研究生與助理在不穩定的勞動條件與保障下,必須更加依賴教授;但教授與大學一方面放任研究過程,另一方面又要求產出重大、足以登上期刊換取點數的論文來拼業績,正是造假事件層出不窮的溫牀

二、教授沒倫理,學生卻遭殃?!

許多學科在訓練過程中早已納入「研究倫理」等內涵,但爲何抄襲、造假事件仍層出不窮?因爲包括教育部、大學校方等主事者,對於教授、對於高教制度問題,都沒有做出應有的檢討!即便學生可能涉及其中,但是當前述造假的迴圈沒有被點破、主事者卻一味指責是學生個人的「教育問題」,妄想虛晃一招「學術倫理」課程便想了事,卻無能針對涉案教授與高教制度做出檢討,無怪乎研究造假事件只會不斷髮生!

如11月17日以及19日的新聞中,教育部高教司李彥儀司長、甚至涉嫌其中的臺大校長楊泮池都認爲「是學生的錯」,「未來碩博士生開始寫論文前,都須接受學術倫理課程和認證」(引自17日新聞中教育部高教司發言),「要求所有研究生必須上過學術倫理課程,才能進研究室做實驗」(引自19日新聞中楊泮池發言)。我們不曾看過,教育部用同等的說法來約束教授;涉嫌其中的當事人出來指責學生更是天下奇聞!這也證明了,在相關事件發生時,沒有獨立的調查來釐清真相、也沒有應有的懲處,讓教授總能夠安然脫身,研究生與助理卻要爲了體制、爲了教授背起黑鍋。站在研究生與助理的立場,我們呼籲以下幾點訴求:

1. 教育部與臺大莫將研究生與助理當作相關事件的代罪羔羊,不應強加額外的「學術倫理」課程製造研究生更多困擾。

2. 教育部與臺大應對研究造假事件應徹底調查,設置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若利益衝突應迴避,避免教授包庇與干涉調查進行;涉案教授應負起政治責任並且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