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 修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櫃買中心今日表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計劃項目,修訂「上櫃公司董事設置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原名爲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及相關資訊揭露規章,以有效發揮董事職能,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增加對董事之支援,強化公司治理相關法令之遵循。

櫃買中心說明,本次修訂是將原來的「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擴大增訂統一規範與董事會組織職能相關的事項,例如:董事會組成、功能性委員會、董事職責薪酬及績效評鑑、公司治理主管等項目,將可有效強化上櫃公司的董事會運作,增進公司治理之落實。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自現行5條條文,擴增爲30條,其中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施行,部分重要條文之完成期限如下外,餘自公佈日起施行:

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者: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第12條第1項);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第15條第2項);完成董事、監察投保責任保險(第16條);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及金融業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第20條第3項)。

應自10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第18條),櫃買中心業於107年12月22日發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可提供上櫃公司實務運作時之參考。

櫃買中心表示,爲有效落實董事會職能,本次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於違反要點之規定者,採多元化處置措施,於考量比例原則下,除得處違約金限期改善之外,亦得依本要點或業務規則之規定對上櫃公司採變更交易方法、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並將處置措施公開揭示以周知大衆方式辦理。另上櫃公司如同時違反資訊申報與揭露之規定時,櫃買中心亦得依相關規章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