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肝救父失敗還不知涉詐遭通緝 高院撤銷羈押:他不是逃亡

官姓男子被控替詐欺集團收受金融帳戶資料,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新北地院傳喚未到而通緝。上月2日,官的父親因肝硬化換肝,捐贈者就是自己的兒子,但手術失敗,同月7日過世;官出院即趕回嘉義老家辦喪事,上月24日遭警緝獲,新北院認爲官逃避追訴,裁定羈押。官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無逃亡事實,今撤銷原裁定確定。

27歲的官姓男子表示,自己誤信詐騙集團,從2022年1月起幫忙收受帳戶,結果9名民衆遭詐團詐欺,他也多次被查辦,他坦承自己的犯行也配合調查,沒有躲避或逃亡的意思。

官的戶籍設於新北是蘆洲區民族路,但實際住在中興街,因都是老舊建築,沒有管理員可以代收,以致司法文書都是以寄存方式處理。

新北地院去年11月28日、12月19日通知官開庭,但他缺席,期間官的父親因病重,他和家人頻仍往返住處與臺北榮民總醫院,警方拘提無着。官表示,除了新北地院外,相類似的案子也於臺北地院、去年11月29日開庭,他有收到開庭通知也如期參與訴訟,如果真的要逃亡,不可能還去北院。

官說,在得知參加了詐騙集團後,便未再從事相關的活動,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高院合議庭查看北榮麻醉同意書、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訃聞等,確認官姓男子說的是真的,此外由北院審理的案件是罪名較重的指揮犯罪組織罪(詐團收集帳戶上游),既然他都出庭了,沒有理由缺席新北地院的庭期。高院認爲換肝手術需要事前評估、醫療,警察的確可能拘提無着,一審錯誤認定他有逃亡事實。

官因犯多起洗錢防制法、詐欺案件遭偵辦,也曾被依幫助犯一般洗錢、指揮犯罪組織等罪被判刑,但高院認爲先前遭判刑的2個案子和本案他說知道犯了詐欺罪後就沒再從事類似行爲來看,也不是沒有根據,一審無證據證明官在2022年5月犯本案後還有類似違法行徑。

高院認爲官姓男子雖犯刑法幫助詐欺、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嫌疑重大,但無逃亡事實、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的羈押原因,因此撤銷,且不用發回一審更裁。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依高院裁定意旨,今應該放人。

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意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應該釋放官姓被告。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