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或成立公益信託 免課遺贈稅
財政部近日公告函釋指出,如果民衆捐贈財產成立公益信託,或是將財產捐給符合遺贈稅法規定的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未來也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是免課遺產稅與贈與稅。
但官員表示,不管是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者,還是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能享有免遺贈稅優惠。
根據我國遺贈稅法第16-1、20-1規定,如果民衆要符合公益信託免遺贈稅規定,須符合三大要件,首先是要委託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業者成立公益信託。第二,除了因應設立目的的支出費用外,不能給特定人士特殊利益。第三,若未來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公益信託的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或是類似目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官員指出,若經過國稅局審查,其公益信託符合遺贈稅法要件,國稅局將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而民衆到地政、監理機關或公私事業如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辦理財產移轉登記時,必須要檢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移轉且免稅。
不過,公益信託免遺贈稅規定常被詬病,過去就有企業主透過公益信託控股節稅,被質疑「假公益、真避稅」。
此外,公益信託稅制規定也卡關。爲因應財團法人法規定,財政部原先在2018年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原定爲2018年公告施行,但行政院考量到時程與銜接問題,要求財政部更改爲2019年上路、2020年5月報稅時適用。
然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目前仍未上路,官員認爲若我國持續未施行,未來可能將二度延長爲2021年上路,2022年5月報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