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呼氣值高達0.72 法院斥影響國軍形象不給緩刑
臺中林姓職業軍人晚上喝啤酒開車速度忽快忽慢被攔查,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72毫克,檢方未發覺其軍人身分僅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變更改用陸海空軍刑法論處,以林影響國軍形象,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29歲)2024年7月4日在大里區仁化路、美羣北路空地喝啤酒,隔天清晨5點多開車時因速度忽快忽慢,警方攔查發現他身上散發酒味,當場施以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72毫克。
檢方以林男坦承,並有酒測值、警方舉發等證據,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中地院發現,林男並非一般民衆而是現役軍人,有其訊問時自白、兵籍資料等可佐,其現役軍人身分應是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變更起訴法條。
中院說,林男酒測值高達0.72,嚴重減低駕車注意力、操控力,危及往來人車安全,更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考量犯後坦承、無前科等情狀。
但中院認爲,近年政府對酒駕採嚴格取締態度,不宜任意輕縱,且林男酒測值不低,況且又是現役軍人,對法律、軍令均嚴禁酒駕更當知悉,卻漠視法令,認爲林男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無理由。
中院審理後依現役軍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判林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法院認爲林姓軍人酒駕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