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廚房不予通燃氣?住建部官方回答來了

羣衆提問

我想諮詢一下咱們部門制定的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中,關於“4.2 竈具4.2.1 設置竈具的房間除應符合本規程第4.1.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置竈具的廚房應設門並與臥室、起居室等隔開。”這項是必須執行的條款麼,是不設置門,燃氣公司就有權利不給通氣麼?

住房城鄉建設部回覆

1.《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12-2013第4.2.1條第1款規定,“設置竈具的廚房應設門並與臥室、起居室等隔開。”該條款不是強制性條文,但該條款依據全文強制性標準《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 50494-2009的第8.2.2條、第2.0.12條制定,爲上述強制性條文的細化要求。

2.《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2009第8.2.2條規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應設置在臥室內。燃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有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對“非居住房間”的定義,第2.0.12規定:“非居住房間是指住宅中除臥室、起居室(廳)外的其他房間。”即起居室(廳)不在應安裝竈具的空間範圍內。如果廚房不裝門,和起居室(廳)空間上無隔離,則可認爲兩者在空間上爲一體,如果此種情況安裝竈具,則與第8.2.2條相牴觸。

3.以上條款制定的主要目的爲:將室內設置燃具的場所與人員休息和聚集的場所在空間上分隔開,以防止泄漏的燃氣和煙氣流入起居室和臥室而引發着火、爆炸或中毒死亡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人身安全。

綜上,“設置竈具的廚房應設門”屬於應強制執行的內容,否則將不符合《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2009第8.2.2條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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