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當個正直的賤人」女PO遭指小三 人妻告她破壞婚姻敗訴
臺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小萱(化名)在網路上相互調情、傳送曖昧訊息,且頻繁聊天至深夜,甚至出門私會,至少發生4次以上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小萱(化名)在網路上相互調情、傳送曖昧訊息,且頻繁聊天至深夜,甚至出門私會,至少發生4次以上性行爲,因此請求100萬精神撫慰金。臺北地院審理後予以駁回。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民國89年12月28日結婚。小萱竟與阿德頻繁以臉書等通訊軟體相互傳送調情、曖昧訊息,且頻繁聊天至深夜,甚至出門私會,更至遲於112年9月23日起至113年5月4日期間,發生至少4次以上性行爲,致原告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併產生嚴重焦慮反應、失眠等症狀,侵害小美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百萬元。
然而,小萱否認這些指控,並強調小美所提供的證據,其以臉書貼文「開始當個正直的賤人」一詞系引用網路文章,無法證明其婚外情的存在,並要求法院駁回小美的訴求。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指出,小美提出的證據並未充分支援其指控,包括與阿德的對話錄音、社交平臺的貼文紀錄及旅館收據等,及小萱112年2月7日貼文寫「覺得被愛」、「來自北海道的愛,這次一定要藏好」,下方則只是貼上禮品照片,全文未見任何與阿德有關之言詞或圖片。均未能確立小萱與阿德之間存在婚外情。
特別是小美的子女所提供的對話證據,阿德僅表示曾與某位在TINDER軟體上結識之女子發生性行爲,但自始至終未曾言及該名女子即系小萱。根據法律規定,小美必須對其指控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決定駁回小美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