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子偷對正妹房仲下藥 男「這原因」獲不起訴

女房仲小芳(化名)被黃男疑似下藥在飲料中,橋頭地檢署審理後,認爲黃男的行爲不構成強制罪,予以不起訴處分。圖爲橋檢襄閱檢察官謝肇晶。(翻攝照片/林瑞益高雄傳真)

47歲黃姓男子在今年4月與一名正妹房仲(小芳,化名)到一處建築物看房子,黃男在車上偷偷對小芳的杯裝飲料下藥。小芳得知後不敢喝這杯飲料,蒐證後報警。橋頭地檢署調查後認爲不符合強制罪,給予不起訴處分。

小芳當時開車載黃男去看屋,在車上,黃男趁小芳不察時,兩度在杯裝飲料中下藥,她隱約聽到塑膠杯蓋被打開的細微聲音,並在飲料杯的邊緣發現一些白色粉末。

小芳之後報警,警方在杯子邊緣發現細微的粉末0.6公克。檢方經扣案的粉末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未發現任何毒物反應。檢察官再徵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與高雄市衛生局、臺灣檢驗科技公司等單位,都獲得微量、無法檢驗的回覆,無法證明是藥物或毒物。

檢方指出,根據刑法強制罪,這是以強暴或脅迫爲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此案是黃男利用小芳不察之際,將不明粉末加入小芳的飲料中,無法構成強制罪,因此處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