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結夥偷芒果因這舉動 沒繳處分金並獲不起訴

馬姓男子偷竊芒果園的芒果,橋頭地院審理後判他免刑。(本報資料照片)

馬姓男子於2020年5月22日晚間與另兩名友人開車行經一處芒果園,偷取了4顆芒果,價值約100元新臺幣。此案經檢方緩起訴後,馬男沒有繳交6000元處分金給國庫。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同夥的葉姓女子已與果農達成和解,運用「情堪憫恕」判馬男免刑。

馬姓男子於2020年5月22日晚間搭乘友人的小貨車行經芒果園,馬男見芒果樹的果實誘人,於是與另兩人入園偷摘了4顆芒果。黃姓果農發現後大聲喝斥,馬男等人立即上車離去。

黃姓果農記下車號,並於事後將發現竊嫌的過程張貼在臉書社羣網站「哇系田寮魂田寮大小事」,提醒民衆注意。警方獲知後循線查辦,依加重竊盜罪嫌移送橋檢。承辦檢察官訊後,予以緩起訴,但馬男因爲沒有在1年內依規定繳交6000元處分金給國庫,被檢方撤銷緩起訴,另行起訴。

馬男等人到案後對犯行坦承不諱,且馬男的友人葉女已經與果農達成和解。對於量刑,法官認爲,這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但此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得免除其刑。

法官指出,馬男因一時失慮,竊取芒果解饞,主觀惡性非重,且馬男只是徒手摘取行竊,並未持用兇器等暴力方式行竊,犯罪手段尚屬溫和,且僅竊得芒果4顆,總值僅約100元。其次,另一名被告葉女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果農並表明接受道歉、無須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