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師夾帶香菸給受刑人 辯「沒賺半毛錢」超慘下場曝
苗栗看守所吳姓個案管理師2022年間多次買菸夾帶給受刑人。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1年4月,褫奪公權1年。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已依法減刑,原審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吸菸有害健康!戒菸專線:0800-636363。
吳男擔任苗栗看守所個案管理師,負責協助受刑人毒癮及酒癮等相關業務,不矯正教育受刑人,2022年間多次買菸夾帶進看守所給11名受刑人。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吳不服上訴,辯稱職務只是輔助性質,且未分到財物,二審認爲已依法減刑,原審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吳自2019年起在矯正機關擔任個案管理師,2022年簽訂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負責協助苗栗看守所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協助受刑人毒癮及酒癮等相關工作;依「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規定,不得由外界送入香菸或自行攜入。
吳在2022年2月22日至5月26日期間,連續多次購買約5000元的香菸,夾帶進苗栗看守所,直接交給劉姓受刑人等人,或由蔡姓房舍服務員轉交。
案情曝光後,吳否認犯行,遭羈押4個月,在法官審理時坦承,每週提供劉姓受刑人1至2包香菸。經追查,劉姓受刑人的林姓友人,曾在2022年5月5日及26日各匯款2000元、3000元到吳的銀行帳戶內。
一審以吳領國家俸餉,應矯正教育受刑人,不思盡忠職守,多次違反規定,爲受刑人夾帶香菸,損及公務機關聲譽、破壞監獄管理秩序,所犯爲《貪污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最輕刑度爲有期徒刑5年,法官審酌吳在偵查中自白坦承犯行、無實際所得,犯罪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判1年4月,褫奪公權1年。
吳不服上訴,辯稱只是輔助性質的行政職,不涉及毒品犯的處遇評價或評分,不影響假釋或出獄,並未利用職權、身分使主管監督承辦人做出錯誤決定,不得以《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且在偵查中自白,僅交付香菸未實際分得財物,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
二審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吳雖是約僱人員,但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身分,利用個案管理師職務得以進出獄舍及與受刑人接觸犯案,原審已減刑量處,並無刑度過重情形,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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