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羈押友人「1包85元香菸」 看守所管理員遭重判2年6月

▲因遞煙給遭羈押友人臺中看守所黃姓管理員遭判2年6月。(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玉/臺中報導

臺中看守所黃姓管理員曾於監獄聚會結識陳姓男子陳後因涉販毒遭羈押在看守所,見黃巡房經過向其詢問「有煙可抽嗎?」,黃隨後用籤藥簿夾放1包市價85元的七星香菸給陳,但後來內務安全檢查發現該包香菸,臺中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黃、陳2人,臺中地院判黃2年6月、陳則獲判無罪。黃不服再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54歲黃男任職臺中看守所管理員前,已結識陳男,而陳2013年7月因涉及販毒遭羈押臺中看守所,2014年3月29日黃夜間巡房,陳詢問「有煙可抽嗎?」想解煙癮黃用籤藥簿夾帶1包市價85元七星牌香菸給陳,同年3月31日,看守所內實施安全檢查,發現陳的舍房內有1包香菸,報請臺中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起訴黃、陳。

黃坦承將香菸遞給陳,但稱「單純基於朋友情誼,才把香菸交給陳,並沒有任何要圖利陳的犯意」;但法官認爲,香菸有一定市場價格,若陳可私下無償取得香菸,甚至可在監獄指定吸菸時段以外時間地點取得香菸吸食。而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矯治或羈押場所黃竟違反法令讓陳獲得不法利益,縱使香菸市場價格不高,也只屬「犯案情節輕微」,不能說香菸價值低微,就不具實質違法性,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黃判刑2年6月。

至於陳單純問黃「有煙可抽嗎?」,無法證明陳與黃就圖利之犯行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尚難遽認被告陳有何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因此判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