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小稅種 發揮大功效

【案情介紹】 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法正式開始施行,排污費改爲環境保護稅,徵管主體由生態環保部門變更爲稅務部門。湖北省建始縣原繳納排污費的單位由50餘家驟減爲20餘家,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廠礦企業與實際向環境直排應稅污染物的企業數量嚴重不符,非煤礦山、在建工地、煤礦漏報漏繳情況突出。建始縣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縣稅務局和縣環保部門一直未建立規範有效的協作配合機制,導致涉稅信息不全,信息共享不及時,影響環境保護稅徵收的及時性、全面性和規範性。建始縣檢察院調取了2018年以來該稅徵收明細表、相關企業排污信息、相關廠礦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資料,並對工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

2021年8月11日,建始縣檢察院進行公益訴訟立案調查,並召集縣稅務局、縣環保部門進行訴前磋商,將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現狀及調查獲取的證據材料展示給兩部門,督促兩部門明晰職責,聽取其對法律適用、權責範圍、後續整改等方面的意見。

會後,建始縣稅務局和縣環保部門迅速組成工作專班,4次召開協調會,建立徵管協作機制,加強納稅人戶籍管理,堵塞徵管漏洞。縣環保部門共向縣稅務局傳遞排污許可證信息56戶、企業環境檢測報告34份、被環保處罰企業信息4戶,信息傳遞量較整改前增加約95%,爲稅務局進行環境保護稅申報數據比對管理提供了詳細依據。整改後,建始縣新增環境保護稅納稅人71戶。建始縣環保稅收入2021年較2020年增長25.63萬元,同比增長30.04%。

建始縣稅務局向恩施州稅務局彙報了該案檢察監督和整改情況,恩施州稅務局在全州範圍內開展了環境保護稅徵管工作專項整改行動。2021年,全州稅務機關覈實申報納稅戶數552戶,同比增長142%,共徵收環境保護稅579萬元,同比增長47%。

(本報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黃飛 謝超)

【評析】 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將排污費改爲環境保護稅,納入稅收統一徵管,旨在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正向激勵排污單位節能減排,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若環境保護稅的徵管工作不實,不僅會使國有資產流失,更會導致其促進節能減排、污染防治的宏觀調控作用落空。具體而言,此案典型意義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推進環境保護稅法有效實施。建始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將環境保護稅徵收納入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視野,依法督促稅務、生態環保部門積極履職,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完善協作機制,暢通涉稅信息共享渠道,保證徵管對象全覆蓋且每個徵管對象的排污數據真實、準確,確保環境保護稅足額徵繳到位,促進環境保護稅法有效落實,讓其真正發揮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改善環境,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作用。

二是依法助力社會治理。環境保護稅等小稅種申報金額小、徵收程序複雜,需稅務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協作,因此極易因疏忽懈怠、協作不暢、徵管難度大等導致徵管不及時、漏報漏徵等問題。但國家設置此類稅種的目的,不單是爲了增加財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促進治理某一社會領域。建始縣檢察院監督此類稅種徵收工作,目的是將檢察機關在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監督和助力社會治理緊密結合,保護國有財產的同時充分彰顯環境保護稅等小稅種的社會治理作用,最終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

三是推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中,被漏徵漏管的應稅對象多爲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未安裝排污控制設施的企業。合規企業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安裝污染監測設施、按期申報,被徵收了環境保護稅,而違規企業因沒有相關排污信息不依法申報,加之稅務部門和生態環保部門不積極履職覈查,反倒是漏繳環境保護稅。長此以往,“劣幣驅除良幣”必然阻礙營商環境的法治化和公平性。檢察機關監督環境保護稅依法徵收,踐行了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職責,確保了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可感可視,最終促進了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改進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是促進行政機關共同解決問題。一般而言,公益保護需要多個行政機關協作履職、共同治理,但相關部門容易因分歧導致權責認識不清,從而出現“都管”卻“都不管”之現象,形成“九龍治水”的履職困境,最終也給檢察機關辦理此類公益訴訟案件帶來監督整改難的問題。建始縣檢察院採用訴前磋商的監督方式,讓行政機關“面對面”釐清問題,既可以快速查明各行政機關履職情況、公益受損原因,又可以督促各司其職、同向發力,以“我管”促“都管”,凝聚整改合力,最終實現“堅持把訴前實現維護公益目的作爲最佳司法狀態”的工作目標。

(點評: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副主任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