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等4人提抗告遭駁回...確定羈押3月 高院理由曝光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人遭羈押禁見,4人均提抗告,高院合議庭閱卷後,11日深夜認定無理由,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人涉京華城與政治獻金假帳案遭起訴,獲二度交保遭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臺北地方法院2日第三次召開羈押庭,逆轉裁定4人羈押禁見。柯文哲等4人均提抗告,高院合議庭閱卷後,11日深夜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柯文哲等4人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將在看守所過年。
高院理由指出,柯文哲涉犯貪污、公益侵佔、背信等罪;沈慶京涉犯貪污罪;應曉薇涉犯貪污、洗錢罪;李文宗涉犯貪污、公益侵佔、背信等罪,上述被告4人雖否認以上罪嫌,但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指出,柯文哲等4人所涉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系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不少,若都成罪,未來刑責可能更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性。
高院審酌柯文哲等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等,認爲4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高院說,柯文哲等人抗告意旨,都說自己的犯罪嫌疑並不重大,也沒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的必要性,經核閱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認爲對原審羈押裁定提抗告的主張,均無足採,因此被告4人的抗告俱爲無理由,予以駁回。